2007年,王先生花200多万在城西购置了一处房产,原定于2009年10月份交付。但因房子有漏水问题,无法如期入住,开发商进行了整改,直到去年12月才完全修好,但关于推迟入住的赔偿金额问题,开发商和王先生陷入了分歧。王先生认为应该按照延迟时间计算违约金,但开发商则认为应该按“影响面积”计算补偿金额,双方的意向金额相差达10多万元。(详见本报昨日08版报道)
昨天,王先生出示了他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合同内的“补充条款”中有规定:“房屋确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且不具备入住条件而买受人不退房只维修,或者房屋存在一般工程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由出卖人进行维修。维修期限在7日内的,维修解决后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维修期限超过7日的,维修解决后出卖人承担房屋使用影响费,按照影响使用建筑面积乘以本合同单价的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其他所谓精神损失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搬家费等,出卖人并无责任进行承担。”
对于这一条款,西湖区消保委调解人员表示,虽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可视作无效,但毕竟开发商和业主是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订合同的,且在解决漏水问题上,开发商也尽到了自己的维修责任,所以双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处理争议。“由于开发商和业主的意向金额相差太大,协调的难度比较大,如果业主仍不能接受开发商的条件,建议走司法途径处理争议。”调解人员说。
如果按照“补充条款”执行,“影响使用面积”成为了决定补偿金额的关键。在王先生的这处房产中,开发商所界定的“影响使用面积”即是漏水区域的面积。王先生表示,漏水问题不仅影响到了卫生间,也导致外面客厅的地板受损,所以“影响使用面积”至少达到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潘永明律师指出,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维修卫生间的原因,导致业主无法搬入该房屋正常居住,那么就应当认为整个房屋的建筑面积都是受到影响的。这样,开发商就应当按照整个房屋的建筑面积都是受到影响的面积来计算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这样计算出来的违约金仍然要20多万。
对此,开发商客服部门的殷小姐表示,房子本身没有重大质量问题,在向业主寄达交付通知书后,即视作交付了,漏水问题并不至于让王先生一家在两年时间内都无法入住。“但王先生一直不愿接收房子,这两年时间里,除了断断续续地维修以外,双方也围绕着补偿金额问题一直在进行协商。”昨日下午,殷小姐表示,他们客服部门的领导已介入处理此事,和王先生一家正在积极沟通的过程中。
据每日商报 作者 陈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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