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文件,专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全省法院今后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将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合同规定的保修期低于国家规定
还有效吗?
此次省高院的《解答》共涉及到了建筑施工的23个问题。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纠纷,法院该如何审理,是这次解答中的重中之重。
省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蒋卫宇说,对于工程质量,国家有不少强制性规定。根据此次的《解答》,建设施工合同中一旦有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合同就将视为无效。
曾经有这样一起案子。某建筑公司与一家名为众心的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众心公司办公大楼。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众心公司使用后,众心公司发现大楼出现了诸多质量问题。其停止了支付剩余工程款。
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而合同签订的保修期只有一年,低于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合同无效。建筑公司应当按照最低5年的保修期限承担修复责任。
出现“黑白合同”
到底该以哪份合同为准?
据了解,目前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一半以上涉及到“黑白合同”。
所谓“黑白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在价款或者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合同。
一般来说,经过招投标并经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未经登记备案却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那么,产生纠纷时,到底应该以哪份合同为准呢?
《解答》认为,同一建设工程,如果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都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通过串标、低于成本价中标等违法进行招投标时,“白合同”也是无效合同。这种情况下,工程价款该如何结算在此次的《解答》中也进行了明确。
即两份合同均为无效时,应当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签字验收后
能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不付工程款吗?
还有一种情况是,业主对工程已经签字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要求,但是事后却发现工程的主体工程或者地基基础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从而要求施工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蒋卫宇说,“对该问题要一分为二地看待。”
《解答》中也进行了明确,发包人(业主单位)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据每日商报 作者 张玎 张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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