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4月21日讯 (通讯员 方圆 本报记者 陈洋根)昨日,新昌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捕“卓康”、“华星”两家胶囊企业负责人潘柏土、潘钢超,以及其他7名“4·15”问题胶囊涉案嫌疑人。
目前基本查明,去年以来,潘柏土、潘钢超等9人,从江西弋阳等地购入工业明胶,用于加工生产空心胶囊,并进行销售,以此获利。
央视近日曝光新昌问题胶囊事件后,新昌检察院立即成立专案领导小组,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掌握案件查办进展。
公安机关对潘柏土、潘钢超等9名嫌疑人提请批捕后,检察官从快审查,昨日对9名嫌犯作出批捕决定。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建祥分析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犯罪的,根据其具体情形,将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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