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2日国家林业局授予浙江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处“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称号。
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处根据厅党组关于开展“森林先锋”创先争优活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处实际,按照既定的活动方案,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围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宗旨,以负责的态度、改革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致力于浙江省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尽职尽责,取得显著成效。
强化森林采伐流通管理
(一)推行采伐公示制度。从2002年起,在全省推广采伐公示制度。2006年,起草出台了《浙江省林木采伐公示规范》,由此形成了以政务、村务公开为平台,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采伐规范化管理机制,有效地减少了盗滥伐案件的发生和采伐指标分配的“暗箱操作”。
(二)积极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组织起草制定了《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经国家林业局同意,在临安、龙泉等20个县(市、区)开展了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得到基层林业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肯定。
(三)开展木材运输巡查工作。2000年以来,我省先后批准了63个县(市、区)开展木材运输巡查工作,2006年为全省各木材运输巡查大队配备巡查车71辆。2010年,在全省开展了木材检查“执法监督年”活动,全省99%的木检站(巡查大队)解决了机构编制问题,并评选出12个“文明窗口单位”。
(四)实行监管手段创新。分别在2006年和2009年,实现全省网上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全省采伐限额从“九五”期间的800万立方米下调到“十二五”期间的635万立方米,显示了保护森林资源、限制林木消耗的巨大决心。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执行良好,各年度使用量均严格控制在限额以内。
切实加强林地规范化管理
(一)认真落实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自2008年以来,该处每年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给浙江省的定额,以及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林地资源总量,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保障、节约集约、突出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进行科学分解,并下达到县级人民政府。
(二)严格依法审核,把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关。严肃认真地办理好每一个征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核审批,准确率达100%。组织开发了《浙江省征占用林地管理信息系统》,自2009年2月1日起在全省使用,得到了国家林业局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推广。
(三)着手编制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06年,在全省组织开展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应编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69个县(市、区)全部完成编制任务,为下一步编制(修编)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打下坚实基础。
进一步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
(一)加大湿地保护力度。西溪湿地成为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第一个国家湿地公园,至今我省已经建立国家级湿地公园6个,省级湿地公园7个。西溪湿地已成为我省目前唯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重要湿地。
(二)开展保护区集体林租赁试点。在古田山保护区开展集体林租赁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集体林管理新机制,缓解保护和利用矛盾。
森林可持续经营有效推进
(一)进一步推进二类调查工作。“十一五”期间,除少数少林县(区)外,全省90个县(市、区)中已有73个县(市、区)完成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及其成果的评审。
(二)组织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体系建设试点。组织开展了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编制的试点工作,已有30个县(市、区)完成规划编制并通过专家论证;组织开展各类森林经营主体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工作。
(三)县级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建设稳步开展。杭州所辖各县实现了同步监测。10个试点县(市)完成了森林资源年度动态监测复位调查及资源数据更新。
加大打击违法活动力度
(一)积极参与国家林业局组织的各类专项行动。认真配合国家林业局华东院、上海专员办对指定的县(市、区)各类占用征用林地项目、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跟踪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均督促所在单位及时予以依法查处和整改到位。
(二)抓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全省征占用林地专项行动。下发专项检查行动通报,责成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暂停审核审批,限期进行整改。
(三)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件。多次派员赴实地对反映的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用林地及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等问题进行调查督办,对每起信访件都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反馈。
通过实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近十年来,浙江省的森林覆盖率从59.41%上升到60.58%,活立木蓄积由1.39亿立方米增加到2.42亿立方米,平均每年增长1000多万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