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9日讯 工地里,运沙车碾起的飞石砸死了工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不要赔钱,这是车主叶某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之间最大的争议。遂昌法院判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要赔钱,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近日,丽水市法院维持了这一原判。
2011年3月,叶某驾驶自己的福田运沙车在遂昌为某工程公司运送沙土。24日上午9时许,叶某在工地倒车时,车轮碾飞路边一块石头,飞石不偏不倚地击中了距离车子8米外、正在施工的泥工丁某。强大的冲击力击穿了丁某的安全帽,丁某当场倒地,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理认定叶某应承担次要责任。随后,该工程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赔偿丁某家属人民币60万元,并向叶某追偿了23万元。
叶某认为,自己的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和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也应该为此事作出相应的赔付,而保险公司却称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予赔偿。
无奈之下,叶先生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2万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0万元。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辩称:该案事故应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工程公司作为第三人与死者家属之间由于工伤事故达成的工程补偿协议,与该公司所要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无关。
遂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叶某运沙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叶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运行中发生事故,致丁某死亡。在该事故中,原告叶某违章超载,应承担一定事故责任。事故后,第三人某工程公司与死者丁某家属按工伤相应标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叶某后向第三人支付相应款项。原告按保险合同向被告主张,被告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遂昌法院判处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支付原告叶某运沙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金111851.09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金41410.12元,共计153261.21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不服上诉致丽水市法院,近日,市法院维持了这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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