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0日讯 近日,笔者从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了解到,从去年1月至今,江山市有9名司机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终生禁驾。其中,年龄最大的49岁,年龄最小的仅19岁,且全部是男司机。
肇事逃逸自食苦果
因为交通肇事逃逸,38岁的邢某从原本仅需接受无证驾驶处罚,变成终生不能考驾照。2011年8月29日晚,邢某驾驶一辆普通半挂车在江贺公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使车辆越过中心隔离带冲到对向车道,引发了交通事故,导致1人重伤。
据交警介绍,邢某是无证的车主,原来雇用驾驶员,但那天他自己开车上路,出事后邢某就让人来顶替,成了肇事逃逸。如果不让人来顶替,警方会按照普通的交通肇事罪来处理这起案件,并对邢某进行无证驾驶的处罚。可逃逸之后,邢某就被终生禁驾了。
2011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柴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轿车沿贺峡线由南往北行驶。10时20分,当他行至峡口镇模溪淤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操作不当,将对面骑电动自行车驶来的傅某撞倒致死,并在慌乱之下逃离了事发现场。
“两起交通事故,如果肇事者在车祸发生时,不是选择逃离现场,而是勇于承担责任,那就会从轻处罚。”交警说。
侥幸恐惧是“罪魁祸首”
很多终生禁驾的司机都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抱着侥幸、恐惧的心理逃离现场,从而自食苦果,落下了终生禁驾的后果。
“我当时真的是一时冲动,遇到这样的车祸,慌了神才会肇事逃逸的……”面对车祸,很多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作出这样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简单地说,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和逃逸,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可处终生禁驾。
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巨大,但是为何这种现象却屡禁不止,最终导致一幕幕悲剧的发生?
针对日益多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交警部门总结出,恐慌、畏罪、侥幸、对公安机关不信任、自我保护、害怕经济赔偿六大心理,容易导致司机肇事逃逸。而顽固的侥幸心理和面对突发大祸无法遏制的恐惧感,成为众多肇事者逃逸的主要原因。一部分怀有顽固侥幸心理的人,出事后他们抱着“抓不到就赚了”的心态,肇事后能跑则跑,也不管事大事小,有时哪怕仅是一起小事故。还有一部分驾车者,在发生重大、特大车祸后,出于对坐牢或承担巨额事故赔偿的畏惧心理,撇开事故现场不管,一逃了之。
懂法守法安全行车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了解,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行为,司机只要积极抢救伤者,配合警方调查处理,并主动按照事故责任大小赔偿损失,即使是重大交通事故,一般也会得到法律宽大处理而无须面对终身禁驾的严厉处罚。“而当肇事者逃逸时,情况全变了,使本来的事故责任认定变得复杂化,使本可挽救的生命痛失了生存的机会。”交警说,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的,除了要受到终生禁驾的处罚外,还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事故不予理赔。
交警在此特别提醒:在发现有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后,要及时记录肇事车车牌号码,迅速报警,积极举报肇事车辆司机;对于广大的司机朋友,当自己驾车不慎撞伤人时,要积极抢救伤者,而不是肇事逃逸,给自己留下终生禁驾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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