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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死前妻女获死缓 检察官抗诉省高院改判死刑
2012年05月28日 14:30:05

   浙江在线05月28日讯 5月25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骆祝琼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刑事判决书,这位已经办过数百起案件的检察官长舒了一口气。她想,终于还了长眠地下的一对母女一个公道。

  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的抗诉案,案件被告人王泽永由死缓(限制减刑)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这也是绍兴市检察机关重建34年以来第一起死缓改死刑的审判监督案件。目前,该案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死刑是一种审慎使用的极端刑罚,司法机关对死刑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控制。是什么原因使检察官们认为只有死刑才能使本案罪刑相适应,而决然提起抗诉?抗诉的过程中,是否遇到了波折,王泽永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人,他犯下了怎样的罪行?

  案情回顾:

  心怀不满,残杀妻女

  凶手自首,被判死缓

  2010年10月14日,绍兴县平水镇街上的一间出租房内,两具尸体出现在警察面前,一个是成人,一个是小孩。两人头部均有多处创伤,系母女关系。经查,杀害母女的凶手竟是她们曾经最亲近的人——女人曾经的丈夫、女孩的父亲,此人就是王泽永。

  据了解,2002年2月,时年27岁的王泽永和被害人邵某结婚,婚后入赘邵家。两夫妻开始感情还不错,后来有了女儿。但在随后的生活中,因各种琐事,王泽永和邵某家人的矛盾日益激化。2009年8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王泽永在外租房住,但不久又和前妻及女儿生活在一起。其间王泽永多次提出复婚,邵某也同意。但邵某父母说要看王泽永的表现,暂时不同意拿出户口本,结果两人复婚的事就往后拖了拖。因为这样,王泽永心里对邵某父母充满怨恨。这种怨恨最终转嫁到无辜的母女两人身上,酿成悲剧。

  2010年10月13日晚上9点左右,两人又因复婚的事相互埋怨起来,王泽永顿起恶念。他想全家一起死,让邵某父母为此悔恨一生。于是,他用一把羊角榔头杀死了邵某和9岁的女儿。自杀未果后,王泽永投案自首。

  2011年5月20日,法院判决下达,认为王泽永有自首情节,且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结果王泽永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检察官的意见:

  自首情节,相对于其犯罪情节而言

  不足以从轻处罚

  就在王泽永被判决当天,被害人邵某父母就找到了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骆祝琼。邵某夫妇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不足以惩治王泽永的犯罪行为,希望提起抗诉。看着两老沧桑而悲痛的面容,回顾整个案情,骆祝琼决定尝试提起抗诉。

  案子提交处室讨论后,引起检察官们的激烈争论。该案是否要提起抗诉,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三个:一、被告人王泽永是否属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二是判决中提及的“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作为从轻理由是否成立?三是被告人王泽永的自首情节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承办检察官提出,王泽永杀害前妻和女儿,是因为对邵某的父母心存怨恨,想以此让老人悔恨一辈子,这是一种报复的恶念,作案动机卑劣。而在行凶过程中,王泽永先用榔头猛砸两个被害人,见两人还有气息,再次连续猛砸,同时对两人都还有狠掐脖子的行为,致使两人当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致两人以上死亡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作案,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被告人王泽永怨恨的对象是邵某的父母,他和邵某及女儿感情还可以,离婚后还同居在一起就是证明。王泽永和两个被害人之间并不存在所谓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女儿更是无辜。故承办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中将“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作为从轻理由不成立。

  王泽永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但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意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虽有自首情节,但是否从轻处罚,要从严掌握。王泽永出于报复前妻父母的动机,杀死无辜的前妻和女儿,罪行极其严重,而且在归案后还埋怨邵某父母,认为是他们拆散了自己的家庭,自己杀人是无奈的做法,没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泽永的自首情节,相对于其犯罪情节而言,不足以从轻处罚。

  经过慎重周密的案情分析,检察官们一致认为,死刑才能使该案罪刑相适应。2011年6月1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就该案提起抗诉。2012年4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泽永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观点:

  检察机关抗诉准确合理公正

  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主任唐传荣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泽永因复婚不成产生报复他人之念,在杀害前妻的同时,又杀害的自己亲生女儿,行为与手段之残暴,影响之恶劣,难以在一时间从公众的心灵深处予以消除。

  此类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由此,绍兴市检察机关作出抗诉决定,非常准确合理公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也充分体现了在司法实践中,对性质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依法采取从重从严制裁的精神。

  
来源: 绍兴网 作者: 魏斌 刘晓雯 编辑: 柳博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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