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31日讯 湿地内禁止擅自开垦、烧荒、填埋湿地,采石、采砂、采矿、开采地下水;禁止擅自采集野生植物,放牧,猎捕野生动物,捡拾卵、蛋……
昨天,浙江省人大常务会通过《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湿地保护名录在条例施行后一个月内公布。
湿地保护名录在条例施行后一个月内公布
我省目前还没有公布过湿地保护名录和省重要湿地名录,为了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对名录的公布时限作出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出需要保护的湿地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需要将湿地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由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省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湿地保护名录、省重要湿地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个月内公布。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省重要湿地名录、湿地保护名录并公布。
湿地内擅自捡拾鸟蛋处100元到500元罚款
条列中规定,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尽量避开湿地;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少占用湿地。
条例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功能,不得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
“已经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湿地内擅自开垦、填埋湿地的,由有关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烧荒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放牧或者捡拾卵、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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