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全国检察机关第十四个“举报宣传周”已经于6月25日正式拉开帷幕了,作为举报宣传活动的一部分,今天省检察院王祺国副检察长来到浙江在线,现场接受网民在线访问,回答网民有关举报职务犯罪方面的提问,欢迎王检。
王检: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很高兴能够通过浙江在线与大家见面。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监督参与,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数是通过人民群众的举报而被发现和侦破的,人民群众是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力量和强大动力。在此,我代表省检察院和全省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历来重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自1999年以来,每年6月的最后一周都会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今天能有这样一个难得的机会,与各位网友交流,我愿意回答大家所关心的相关问题。谢谢。
主持人:据我所知每年的“举报宣传周”活动都有一个主题,请问王检,这次举报宣传周活动有什么主题?检察机关将安排哪些宣传活动?
王检:是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会为每年的举报宣传周活动确定一个主题,围绕这个主题来进行重点宣传。今年“举报宣传周”的主题是:“惩防并举,保障民生”,重点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尤其是惩治和预防民生领域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关注和保障民生为重点,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反腐防腐意识,提高人民群众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自觉意识。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将开展新闻发布会、检察长预约接访、播放宣传短片、悬挂公益广告、网络宣传等丰富多样的活动进行宣传,请广大网民朋友多多关注。
主持人:一提到举报犯罪,大家可能会想到打110,到公安派出所报案,对于哪些案子需要到检察院举报,可能有部分网友还真的不太清楚,请王检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好吗?
王检:好的,主持人。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重要的司法机关,其重要职责是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共为四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13个罪名;二是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37个罪名;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等7个罪名;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各位网友如果发现上述几类犯罪线索,就打检察机关的举报电话12309就对了。
主持人:我们知道当前村官职务犯罪仍呈高发态势,严重侵害广大村民的利益,网络上反映村官腐败的帖子也很多,对这类犯罪检察机关能否直接立案侦查?
王检:有关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俗称村官,村官犯罪的管辖规定确实不够清爽,有的案件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的归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俗称村官)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很多不符合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主体条件。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从事上述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如果网友还是不太清楚,在举报犯罪之前可以先拨打当地的12309举报电话咨询。
主持人:看来,反腐倡廉确实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任重而道远。网民朋友对检察机关查办腐败案件也特别关注。下面我们来回答网友的问题。有网友问,近期我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成效如何?
王检:反腐倡廉更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群众的积极举报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主要案件线索来源,也使我省的检察工作有了更为坚实的群众基础。近些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先后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以及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等专项工作,都取得明显成效;全省检察机关通过深挖行业系统性贪污贿赂犯罪窝串案,在土地管理、交通、城市建设、医疗卫生、安全监督、教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水利等涉及民生领域查办了一大批案件。2008年以来,全省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744件5811人,其中,贪污贿赂大案3966件,占83.6%;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047件1324人,其中重特大案件442件,占42.2%。在查处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709人,其中厅级40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7亿元。
主持人:战斗在反腐败第一线的检察干警们辛苦了,向你们致敬!王检,有网友想了解近期我省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重点有哪些,也让大家合力地向检察机关提供犯罪线索,积极协助检察机关破案。
王检: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结合浙江实际,今明两年我省检察机关重点仍是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一是发生在重点部位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处农田水利、公路交通、卫生文化设施、农村土地征用等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直接侵害农民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政策性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影响恶劣、影响农村稳定的重大案件和行业系统窝案串案。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上述领域的职务犯罪。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我省新农村建设的迅速发展,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时有发生,群众意见很大,相关举报、信访不少,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我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有必要狠抓一段时间。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过去的几年,我省检察机关在这一领域切实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下面请王检介绍一下查办情况及案件特点?
王检:我省检察机关坚持把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作为办案重点,加强部署、强化措施,切实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以办案工作的实际成效回应群众关切,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群众的民生利益。2008年至2011年,我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580件1987人。
从我省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当前我省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犯罪类型集中。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1171件1533人,其中受贿案468件,占39.97%,贪污案384件,占32.8%。渎职型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共查办涉农惠民领域渎职侵权犯罪409件454人。二是大案比例高。共查办贪污贿赂大案904件,大案比例77.2%;共查办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160件,占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39.1%。其中50万元以上案件229件。三是犯罪对象集中。案发对象以乡镇党政部门、站所等基层管理人员和农村“两委”负责人为主。共查办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1122人,占总数的56.5%,其中村“两委”干部518人,乡镇站所工作人员433人。四是涉及面广、窝案串案多。从查处情况看,涉及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农田改造、专项款物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环节。所办案件中,窝串案比例在70%以上,特别是村“两委”干部集体侵吞公款、收受贿赂等情况突出。五是社会危害性大。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直接侵害农民利益,有些案件造成农村干群关系高度紧张,矛盾激化,甚至形成集体访、越级访事件,严重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主持人:有网友想了解一下涉农惠民领域犯罪发案有何趋势?
王检:当前,我省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趋势:一是犯罪数额呈增多趋势。近年来,随着我省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的推进,农村土地被大量开发利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增大,政府将数额巨大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或拆迁补偿款委托村干部管理,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壮大,村干部管理的资金越来越多,实施犯罪的机率增大,犯罪的数额也越来越大。二是犯罪领域从传统领域向新领域蔓延。除了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审批、土地管理、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涉土环节职务犯罪持续高发外,涉农专项款物管理、惠农补贴、生态环境保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障等新领域的案件也时有发生。2008至2011年,我省共查处上述新领域案件257件。如余姚市鹿亭乡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沈良钧,挪用当地22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40余万元,用于赌博,引起民众公愤。三是涉案人员牵连性广,关联性、群体性贪腐现象严重。随着我省村务公开、农村税费改革等监督措施的相继推行,为掩盖犯罪,有的村班子成员相互勾结,集体腐败,形成非法利益共同体;有的村干部与主管乡镇干部和职能站所干部上下串通共同作案,犯罪圈子不断扩大;还有的地方村基层组织和乡镇涉农管理部门贪腐现象蔓延,腐败利益生态链不断延伸,往往查处一群,带出另一窝。如2010年,金华市婺城区院查办了9名乡镇规划所工作人员在农村房屋建设规划审批过程中,收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员贿赂的窝串案,涉及金华市规划局3个分局下属7个乡镇规划所。四是作案手段多样,趋向隐蔽化。犯罪手段从传统的收入不入帐、转帐不报、虚列支出、重复支出、篡改帐目等“直接型”侵吞和挪用公款为主,向权钱交易、收受贿赂发展,除了利用职务之便直接索贿、受贿等手段外,还出现了干股分红、合作投资分红、采用交易形式变相受贿等方式。
主持人:检察机关为惩治和预防腐败办了那么多的案件,作出很大的贡献,有网友问:群众如何向检察机关举报,直接给反贪局局长或检察长写举报信是不是更给力?
王检:谢谢这位网友的支持,欢迎来检察机关举报!根据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均设有举报中心专门负责受理、审查、分流、交办举报线索,以及督办、答复等工作,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依法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因此,群众举报材料直接寄至举报中心或以其他方式联系举报中心较为妥当,可以少走弯路。另外,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快速启动初核程序,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移送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举报中心开通了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12309。12309举报电话是专门为举报人服务的电话,举报人在举报职务犯罪时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拨打这个电话,在这里您可以得到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我向广大网民重点推荐的举报方式是网络举报。您可以登录省检察院以及各地检察院的门户网站,点击“举报中心”或“网上举报”按钮,即可进入举报网站进行网上举报,也可以直接输入省检察院举报网址(http://www.zjjcy.gov.cn/NIC/)(注:屏幕显示)进入省检察院举报受理系统。系统会自动生成举报编号和举报密码,在举报网站上按照要求输入举报编号和举报密码即可获得我们相应的反馈信息,这个举报通道具有很好保密性。当然,您还可以通过来信或直接来访举报职务犯罪。省检察院举报中心来信或来访地址是:杭州市文三路379号,邮编是310012。
主持人: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的途径确实很畅通,从这里也能看出检察机关希望群众来举报的诚意。王检,有位网友的问题比较直率,他说他不太信任他们县里的检察院,问能否直接向省检察院举报基层的干部?
王检:我们基层的检察院每年都立案查办了大量职务犯罪案件,深受当地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高度信任,请相信他们,有问题都可直接向基层检察院反映。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线索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涉及科级的干部最好是向所在的县区检察院举报,涉及处级的干部可以向所在的地市级检察院举报,涉及厅级干部的可以向省检察院举报,这样可以尽量减少知情面,更有利于线索保密和快速查处。当然,检察机关自上而下是领导关系,人民群众认为确有必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举报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也会认真受理,并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转办、交办或督办。
谢谢王检!从检察机关的宣传资料来看,一直是鼓励群众进行实名举报,有网友问: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有何不同,检察机关为何提倡群众进行实名举报?
王检:实名举报可以使检察机关迅速、直接地和举报人取得联系,不仅能对已经举报的问题进行核实、收集证据,还可以发掘新线索,使案件得以快速调查处理。同时,实名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信息可信度高,所以案件的可查性较强,成案率也比较高,反之,匿名举报可查性较差,成案率也很低。对于实名举报,检察机关会将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因此,从提高线索成案率考虑,检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
主持人:既然实名举报有利于案件办理,确实应鼓励实名举报。但有网友担心实名举报后会遭受打击报复,相了解我省检察机关在保护举报人方面有何举措?
王检:实名举报最怕的就是打击报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是我们最不愿意见到的,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正当的权利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工作责任。为避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检察机关普遍推行实名举报实行单线联系制度,举报中心指派专人与举报人实行一对一的单线联系,限制知情范围,明确保密责任,严格办案纪律,从源头上预防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
检察机关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坚决查处,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违法违纪情节,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主持人:我省检察机关推出的实名举报单线联系制度确实好,为举报人考虑得比较周到,举报人可以放心地实名举报。我想请问王检,群众实名举报后,能否及时得到关于处理情况的答复?刚才有位网友反映,他曾向省检察院提交了一份举报材料,已经好几个月了还没有查处的结果,想问是不是有人故意压案不办?
王检:首先,我们要求各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于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群众举报后在一段时期内没有得到一个查处结果,一个原因是职务犯罪属智能型犯罪,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立案侦查要有恰当的时机和较长的办案周期,因此群众从举报职务犯罪到依法查处这个过程可能比较长;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信息量太小,或者都是外围道听途说的信息,暂时不具有查处价值,我们检察机关举报中心会将这部分线索信息保存于情报信息库之中长期关注。通过信息库的不断积累,最终有利于相关职务犯罪的查处。
主持人:检察机关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及时反馈举报办理情况,这样,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就更大了。王检,又有网友提问:我向省内某县检察院提交了举报材料及相关证据,检察院办案人员也找过我了解情况,但现在说该案不能立案,我不能理解,检察长能否过问该案?
王检:职务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立案侦查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证据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相应的证据要求,检察机关不能轻易立案。这是条重大的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一视同仁。因此,请您相信当地检察院的决定。如果您对当地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确实不理解,依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举报人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可以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您的申诉意见并作出负责的答复。
主持人: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对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确实是功不可没。有网友在问:举报贪官后检察院是否会给一定的奖励?
王检:发现职务犯罪积极进行举报,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当然,您能够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惩治贪官,反腐倡廉,共建廉洁社会,向检察机关举报管辖内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10%以内发给奖金,个案的最高奖励金额从过去的一万元提高到现在的十万元。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第二个档次,第三个,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下的奖励。在这里,我也要提醒各位举报人,对举报奖励的方式,我们会尊重举报人的意见,目的为了保护他不受打击报复等非法侵害。
主持人:王检今天很辛苦,认真回答了部分网友的提问,使我们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及举报线索受理工作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谢谢王检。
王检:谢谢主持人,再次谢谢广大网友。希望网民朋友今后继续关注我省的各项检察工作,特别是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积极大胆地提供给我们。反腐倡廉离不开大家的支持、参与和监督。再次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