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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合二为一 年缴费不低于500元
2012年06月29日 08:56:32

   浙江在线06月29日讯 明年起,绍兴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将正式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了新制定的《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明确了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医保年度、筹资标准、免缴人员、新生儿参保、医疗保险待遇等问题。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的医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筹资标准上,全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财政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0元。市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筹资标准。

  不过,部分人员可以免缴,包括:持有《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这类人群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

  另外,新生儿需参加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可在出生2个月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缴纳的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每一次医保政策的出台,市民最关心的无疑是医保待遇问题。

  根据新规定,居民医保起付标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普通门诊的,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25%;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其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疗的,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75%,特殊病种门诊的报销比例与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相同。新政策还规定,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县市区具体情况不同,新政策允许绍兴市各地按实际情况确定医保待遇的具体标准。

  
来源: 绍兴网 作者: 裴金红 编辑: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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