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6日讯 昨天下午,宁波江东法院连审了2起人身伤害索赔案,都跟一起电瓶车交通事故有关。一名38岁的男子骑电瓶车带女友出门玩,在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结果连撞2辆汽车,造成女友死亡自己重伤的严重后果。昨天,拄着拐杖的他,先当被告再当原告,被索赔和索赔的金额都在50万元左右。
案件
一起交通事故连打3场官司
男子姓安,贵州人。
去年9月8日,他骑着一辆电瓶车带着27岁的女友出门玩,在世纪大道上逆向行驶,骑到宁穿路站点附近,撞上了一辆小轿车,两人倒地后,又遭一辆路过的货车碾压,安某的女友当场死亡,安某自己也受了重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安某在机动车道上电瓶车逆向载人,存在2处违法行为,因此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小轿车在行驶中没有注意到前方安全状况,负次要责任;二次事故中的货车经查属于超载,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安某因此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缓刑,受完刑罚后,事情还没完,今年3月,他又被女友的父母,连同2辆机动车的车主、驾驶员、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56万余元。而他自己也把2辆机动车的车主、驾驶员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49.9万余元。昨天下午开庭的,便是这2起民事官司。
双方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什么争议,焦点在于责任的分担问题。昨天在法官的协调下,安某和2部机动车方同意按照6:2:2的比例,分担安某女友的人身损害赔偿。但因为双方在数字上还有些纠结,2个案子都没有当庭判决。
现状
交通事故案件近半与电瓶车有关
据了解,去年江东法院受理了700多件交通事故案件,其中涉及到电瓶车的有346件,接近一半。
这些案件往往争议很大,索赔较难,赔偿不容易到位。
法院认为原因之一在于电瓶车不像机动车有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障险种,出事后可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电瓶车事故中的当事人大都来自中低收入家庭,赔付能力有限,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伤的,“有责无能”的矛盾就很突出。
法官们调查还发现,其实保险行业是有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这个险种的,但审理中,几乎没有电动车车主给电动车上过保险,结果就造成“一边事故频发,一边保险遇冷”的怪状。
分析
为什么电瓶车“第三者险”遇冷?
宁波保险行业经营电瓶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不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其中一家。发布会结束后,记者咨询了人保的客服和业务部门。
对方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只有鄞州分公司在做这项业务,每2年交60元保费,电瓶车主即可获得单次最高1.5万元的赔付,累计可获得不超过3万元的赔付。对方也称,目前来购买这项保险的,多是团体业务,零星投保的并不多。
2年60元的保费,投者寥寥,原因在于,对于电瓶车主而言,这笔赔付是赔给第三者的,而非电瓶车主本人,因此很多车主认为发生事故的概率不大,没有必要投保,即便发生事故,小的事故不过几百元,犯不着为了这点钱走一遍复杂的理赔程序,大的事故几十万元,就算有了这点钱,也是杯水车薪;而对保险公司而言,由于这个险种事故频发、赔付率高等原因,保险公司也大都不愿涉足。
江东法院的法官称,目前,电瓶车违章行驶的问题已经非常突出,他们从交警部门调取的数据显示,去年宁波市平均每2天就有1人死于电瓶车事故,因此希望电瓶车主能从社会保障和减轻个人风险和压力出发,给电瓶车系上“安全带”。
东南商报 记者 胡珊 实习生 张婷 通讯员 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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