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常回家看看”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探亲假再次受到公众热议。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国务院先后公布过两版关于“探亲假”的规定,以保障职工探望远居异地的亲属。然而,在现实中,探亲假已与我们渐行渐远。
程绍德:国务院2008年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已经明确在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带薪休假,如果在此基础上再赋予劳动者探亲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如何平衡,显然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其实,目前职工每周可休息2天,全年可达104天左右,再加上节日公休、带薪休假,一年的休假最高可达130天。这么长的休假,都不能抽出一点时间回家探望年迈的父母,再多几十天“探亲假”又能如何?呼吁强制实行探亲假规定,不应该拿“常回家看看”入法当理由,无“探亲假”更不是孝心缺失的借口。
晴川:计划经济时代,纳入探亲假范畴的人员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基本涵盖了所有“职工”。但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多元化,以聘用为主要形式的企业职工群体,尤其是农民工群体更已经变成了现代“职工”主力军,如果机械地执行探亲假规定,企业将他们排除在外就是“有法可依”了。一项规定的成功与否,就看其是否具有普惠性和覆盖程度,如果有了非人为因素的“被遗忘的角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不公就是自然的事,这就违背了人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要求。
国家专门设立一个“探亲假”,目的是为了解决职工分居等情感需求问题,而且,因为交通等因素制约,耗在路途上就需要很长时间,真正团聚的时间寥寥无几。但现在不一样,一般情况下,一天左右就能彼此相见。显然,职工45天的“探亲假”这个当时极具人性化的规定,却是效率低下、节奏很慢时代的产物,而其逐渐被人遗忘也就有了必然性。既然不合时宜,与其让其沉睡,还不如明确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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