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8日讯 “只要提供20万元的存款证明,就能轻松办理贷款。”报纸上某“贷款公司”的这则广告,让急需资金周转的古先生动了心。
他借了20万元打入自己的银行卡中,几分钟后,这笔钱不翼而飞。
古先生一查,有人曾使用她老婆的网络IP地址,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将原本捆绑银行卡的他的手机号改为另一个手机号,又通过这个手机号,分三次,将卡里的20万元转走。
古先生回想起来,当初一个“贷款公司”要了他和老婆的身份证、新开通的建行卡卡号等信息。当时他还以为是正常手续,痛悔不已。
报上广告“无需抵押贷款,即可轻松办理大额贷款”
古先生年近50岁,来到宁波已经多年,开了家小公司。
去年10月份,他因资金周转需要,想向银行贷一笔钱,但没贷成。
愁眉不展之时,他在某报看到一条广告:“无需抵押贷款,即可轻松办理大额贷款。”
古先生照广告上的电话打了过去。对方说只要贷款人银行账户中有20万元的存款,并提供银行的存款单复印件,就可以办理贷款手续。
古先生一下子也拿不出20万元的现金,又在媒体上的分类广告中找到一家商贸公司。这家公司刘经理同意往古先生的银行卡中打入20万元,之后再把20万元转回刘经理自己的账户。为此,古先生要向刘经理支付手续费2000元。
没几分钟,20万元不翼而飞
去年10月31日,古先生约刘经理来到一家建设银行。
刚到银行门口时,古先生的太太来电,说她去兴业银行问了,这个贷款广告很不靠谱。但病急乱投医的古先生没多想。
古先生刚在这家建设银行新开了一张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业务,申请了U盾,将自己189开头的手机号与这张银行卡绑定。
按约定,古先生写了20万元欠条,刘经理将20万元打到了古先生的建设银行卡中,并打印了存款单。
一切就绪后,刘经理打算把20万元再转回自己的账户中,却被告知,这张卡余额只有19元。
骗子利用古先生提供的信息“控制”了他的银行卡
古先生报警。然而,几个月过去了,案件仍没有结果,骗子公司电话早注销了。
今年2月9日,古先生将建设银行起诉至鄞州法院。3月21日、5月30日,鄞州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古先生认为,银行未经授权,就擅自将他账户中的存款划走,要求赔偿20万元。
建设银行指出,古先生损失是他自己造成的。
建行出示了古先生账户的交易操作记录:
2011年10月28日,有人开通了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并与189开头的手机号进行绑定——这是古先生自己干的。
接下来这几步,应该是骗子干的——
同日下午13时50分,使用登记在妻子名下的IP地址为125.×××.×××.×××的网络主机、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将捆绑号码为189开头的手机银行业务关闭;
14时14分,又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开通了捆绑号码为137开头的手机银行业务;
14时56分,通过上述137开头的手机激活了手机银行功能。
10月31日14时43分至14时47分,通过上述137开头的手机操作,分三次将帐户内的20万元转入了户名为李某的银行帐户中。
古先生回忆起来,在向刘经理借款前,应“贷款公司”要求,他办好一张建行卡。“贷款公司”以办手续为名,要走了他和老婆的身份证号码,新开通的建行卡卡号等信息。
那么,骗子应该是使用这些信息,“控制”了古先生的银行卡。
法官:用身份认证要素完成的操作,视为本人行为
建行指出,只有使用储户自行设置的密码和专属的网银盾,才能变更绑定的手机号码。结合实施该操作的IP地址所对应的网络用户,是古先生的妻子,可以认定该操作是古先生本人行为,后果应由个人承担,与银行无涉。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包括私人密码在内的身份认证要素,是银行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储户的依据,使用身份认证要素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视为储户本人所为。
身份认证要素的使用既表明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也表明对交易内容的确认。因此,上述操作视作古先生的本人行为。
法院认定古先生无权要建行赔偿,但可请公安机关调查。判决昨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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