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8日讯 本月初,由磐安县法院提交的一份司法建议被省高级法院评为“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这条司法建议源于该法院对农村离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据了解,从2005年至2010年,磐安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42.3%,其中农村离婚案件占全部离婚案件的80%左右,以女性为原告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占全部农村离婚案件的80%以上,远高于金华市其他县市区。
典型案例
张先生是聋哑残疾人,与周女士是继兄妹关系,1998年两人恋爱结婚,育有一个女儿,女儿聪明伶俐,学习成绩不错。然而,2004年左右周女士外出务工,与他人产生婚外情,并于2005年出走。2011年,周女士提起离婚诉讼。法庭充分考虑男方残疾的情况和其女儿的合法权益,最终促使双方调解离婚,就女儿生活教育问题达成协议,并由女方作出经济补偿。
1992年,陈女士不顾家人反对与吕先生结婚,后生下一子。然而,儿子升入高中后,陈女士发现丈夫有了婚外情。陈女士为了不影响儿子高考,没有立即提出离婚。她冷静地收集相关的电话清单、来往书信、保证书等,证明丈夫出轨事实。2010年7月,儿子被高校录取后,陈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第一次诉前调解时,双方情绪激动,差距较大,没有成功。审判人员走访了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和其长辈,之后邀请双方的亲戚朋友和村干部一起协助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负担部分教育费。双方婚后所建造的房子部分归男方及儿子,部分归女方。
主要问题
磐安县法院课题调研组分析近年来受理的1141件农村离婚案件发现: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尤其是女方,在共同财产分割、债务负担、子女直接抚养权方面作出让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磐安县法院玉山法庭庭长徐美娟认为,尽管2001年颁布的新《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普遍作为受害者的女性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受害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之一,这在因家庭暴力所致离婚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因婚外同居所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有的受害方采取了暴力、胁迫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极端手段收集证据,其结果不但使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被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农村离婚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女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男方及其家属往往会在庭外对女方采取骚扰、言语恐吓甚至暴力行为,从而造成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冲突。
更令徐美娟担忧的是,在农村离婚案审理过程中,一方为达到离婚或得到子女抚养权的目的,放弃或减少要求对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越来越普遍,这对子女日后的生活、教育费用来源保障带来不利影响。
寻求化解
今年2月,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磐安县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以求降低离婚率,保护农村妇女、未成年子女在离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磐安县法院建议县妇联、县司法局与法院联合,通过以案说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作用,探索建立基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的多位一体的婚姻危机干预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可考虑酌情将部分离婚纠纷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特别是为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农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据了解,县司法局、县妇联均对这一司法建议表示认可,目前三家部门正在商议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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