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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不能重复收取出让金 相关法规有待完善
2012年07月19日 16:17:26

   浙江在线07月19日讯 金华市公布的《市区经适房上市交易操作办法(试行)》,给经适房业主带来了利好,但随着规定的试行,也遇到了新问题。日前金厦花园有业主向本报反映,金厦花园经适房本身已经是出让土地性质,如果按试行办法操作,就涉嫌二次收取土地出让金。

  根据市住房保障处公布的《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操作办法(试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认价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差价的50%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款。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土地性质由行政划拨变更为出让土地,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

  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毛长征律师解读该试行办法认为:这项规定明显针对的是划拨土地的经适房,而对于已经是出让土地的经适房不能适用,需要补充新的规定。事实上在宁波乃至北京,已经就此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市国土资源局地产管理所是负责办理市区划拨土地转让合同、实施补办出让或查补缴出让金方案的具体部门,其所长叶亚明明确告诉记者:“目前有关划拨土地经适房上市已经有了明确,但对于出让土地性质的经适房,我们肯定不能重复收取出让金,所以需要建设部门重新考虑建房成本等综合因素,出台相应规定,在办法试行阶段及时发现问题,从而有利整个经适房市场的发展。”

  市土地资产评估中心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林宝告诉记者,经适房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它的初衷是保护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权利,但现在确实有不少经适房业主都在考虑经适房的“有限产权”问题。对于限售期满后不上市交易但要求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也可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从而取得完全产权。补缴之后,这套经适房要转手出售的话,就和一般的二手住宅转让没有任何区别了。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 方令航 编辑: 崔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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