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海法院判决了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其中两个当事人曾经是同桌。
事情发生在2010年,当时13岁的男生小民(化名)和女生小佳(化名)是宁海一所中学的初二学生,两人是同桌。
11月的一天,学校组织上劳技课,给每个同学发了把美工刀。小民拿到后很新奇,就模仿电视上看到过的情节,拿着美工刀挥舞,看同桌小佳在认真地制作劳技作品,就搞了个恶作剧,大喝一声“抢劫啦”。小佳一下被吓到了,下意识用手一挡,右手手腕顿时出血。
老师发现后马上把小佳送去医院,经诊断,小佳因刀伤致右手腕伤残肌腱断裂,手部丧失部分机能,构成十级伤残。
受伤后,小佳精神大受打击,对上学产生阴影,一度天天呆在家里。
小民也知道自己闯了祸,不愿再去学校,没多久就转了学。
小民父母在支付完小佳家5000多元的医疗费后,也没有再去探望。
小佳父母无法接受,认为这次事故给女儿造成的损失远不止如此,还有精神损失、残疾赔偿金……
对此,小民父母也觉得冤枉:“他们都是未成年的小孩,又不懂事,美工刀是学校上课发的,不是我们儿子带去的,学校发了刀,又没提醒孩子不要乱动,他们才应该承担责任,我们已经出了5000多块医疗费了……”
小佳父母也曾和学校沟通,校方认为,他们发美工刀也是出于上劳技课的需要。小佳受伤后,老师也已经第一时间送她到医院,并联系双方家长,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就这样,一年多时间里,小佳父母一会跟小民父母谈,一会跟学校谈,但都没有结果。
今年3月,小佳父母以女儿的名义,把小民及其父母还有学校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故支持了小佳父母的要求。
小民系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小民和小佳系在校学生,学校对两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该校未能及时察觉并制止事故的发生,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尽相应管理责任,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昨天,法院作出判决,由小民父母承担70%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
都市快报 通讯员 金萍 记者 蒋煜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