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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57条格式合同条款被认定为“霸王条款”
2012年07月31日 03:42:54

   浙江在线07月31日讯 “本券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家具表面、玻璃、灯具均不在保修范围内”、“新人贵重物品(如钻戒等)请妥善保管,如丢失乙方(婚庆公司)不承担责任”,日常消费中,类似的条款随处可见,很多消费者觉得有失公平,但大多都选择妥协容忍。

  4月中旬起,宁波市工商局和消保委联合向社会征集消费领域“霸王条款”。

  昨天,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目前收到各类疑似“霸王条款”103条,经各方专家会审,包括上述条款在内的57条格式合同条款被认定为“霸王条款”。

  工商部门表示,将对这些“霸王条款”按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如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投诉。

  57条格式合同条款被认定为“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格式合同提供者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不与对方协商,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常见的“霸王条款”一般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形式存在。

  4月中旬至今,宁波市工商局和消保委共向社会征集消费领域“霸王条款”103条。

  经各方专家会审,共有57条格式合同条款被认定为“霸王条款”。

  征集到的103条“霸王条款”涉及婚纱摄影、家具买卖、房产、汽车、银行保险等18个行业,其中商品房买卖、预付式消费卡、汽车买卖及维修等行业是“重灾行业”。

  不少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消费者逾期付款,需要支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而房产商逾期交房,只要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宁波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这样的合同条款在房地产交易中比较多见。

  目前不少行业都流行预付式消费卡,很多消费者习以为常的不公平约定都是“霸王条约”。

  比如市面上常见的预售卡上都会标注“本券加盖××印章有效,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专家认为,预付式消费卡是消费者用现金购买的,属于消费者私人财物,商家无权对消费者私人财物规定过期作废,占有已有。

  很多消费者对“霸王条款”默认接受

  昨天,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确认的57条“霸王条款”中,“本券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自充值之日起有效期一年”等常见条款所占比例很大。

  记者采访后发现,不少消费者面对这些条款时,多因对相关法律不熟悉、对合同条款过度容忍而默认接受。

  在购买家具等大宗货物时,经常可以看到“订货需交纳货款总值30%的定金,下单后定金不予退还”的条款,记者随即采访数位消费者,均表示对此无异议。

  其实该规定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定金的法定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另外,在一些酒店、饭店、婚纱影楼等营业性质场所,消费者经常可以看到“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如丢失乙方本XX不承担责任”的标识,很少有人对此抗议。

  专家们认为,经营者应对顾客负有保管好自身贵重物品的提醒义务,而且在经营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造成顾客贵重物品遗失,不能免除经营者责任,“遗失概不负责”的规定于法不合。

  工商部门:对审定的“霸王条款”按行业开展专项整治

  “霸王条款”有失公平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何能如此明目张胆地广泛存在?

  除了上述消费者对相关法律不熟悉、对合同条款过度宽容等原因外,还有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尊重、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等重要原因。

  在公开征集“霸王条款”的过程中,宁波工商局共检查各类合同1699份,发现问题合同466份,对存在问题合同的经营者行政约谈326家,发出行政建议256份,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33份,帮助企业整改规范合同文本223份,处罚47起,罚款7.76万元。

  工商部门表示,下一阶段,将对审定的“霸王条款”按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如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见习记者 李竹青 通讯员 张淑蓉 励圣华 编辑: 崔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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