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7日讯 好心帮人照顾孩子,一不小心,孩子摔伤了,要不要赔?
宁海的陈大妈碰上了这么一桩尴尬事。
去年,她帮外甥女照顾孩子,一时疏忽,孩子摔成了伤残。因为医药费,原本感情甚好的亲戚反目了,陈大妈还被告上法庭,遭到22万余元的索赔。
这种事,法院会怎么判?
一疏忽,4岁小女孩摔成9级伤残
这件事发生在去年2月。
那一天,陈大妈的外甥女小王抱着4岁的女儿来她家串门。
坐下聊了一阵,小王接到一通电话后,要赶着去宁波市区办事。
天色已晚,又下着雨,孩子怎么办?
陈大妈提出,由她来照顾,让孩子跟着她过夜。
小王想了想,同意了。
平安无事地过了一夜。
第二天,陈大妈有点事,要去一趟原来打工的厂里,把孩子也带去了。
到了厂里,陈大妈与老同事聊了起来。
正说着,她突然发现孩子钻到二楼的栏杆外,还在爬来爬去。
陈大妈吓坏了,一边哄孩子爬回来,一边自己也爬到栏杆外,想把孩子抱回来。
没想到,刚抱住孩子,陈大妈脚下一滑,和孩子一起摔了下去。
孩子就此摔成了9级伤残。
陈大妈被告上法庭,遭遇巨额索赔
因为医药费,两家人起了矛盾,几次协商都没结果。
今年2月,小王将陈大妈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2万余元。
小王说,既然陈大妈提出照顾孩子,就应该尽到监护义务,现在孩子受了伤,说明陈大妈未能尽到监护责任,理应对孩子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陈大妈觉得很委屈。
她说,当时是小王要她帮忙照顾孩子的,自己完全是出于好心,最主要的责任应该由孩子的母亲小王来承担。
最终,经法官调解,两家人达成协议,陈大妈自愿赔偿孩子的医疗费等费用8万元。
消防提醒:孩子遇险先报警,别胡乱营救
案子为什么会是这么一个结果?
办案法官给出了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即监护权的转移。
而《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于这个案子,消防也给出了一个提醒:在孩子爬出栏杆遇险后,一般应该让孩子保持镇静,留在原地不动,并第一时间报警,让专业人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用专业的工具对孩子进行营救,千万别自作主张出手营救,否则很可能像陈大妈一样,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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