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0日讯 一位村民受雇为他人建别墅,没想到却从脚手架上摔下死亡。家人难以接受这个事实,一纸诉状将雇主和别墅的主人告上了法庭。他们提出了近77万元的赔偿请求,同时要求两人负连带责任。最终,法院认定两人的责任应该三七开。昨天,记者从绍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民事纠纷。
雇工从脚手架上坠亡,家属要求雇主和房东负赔偿责任
湖南耒阳人罗某受雇于居住地绍兴县华舍街道的宋某,为绍兴县钱清镇的朱某建别墅。今年3月24日,罗某从脚手架上摔下后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30日死亡。此事发生后,罗某的家人曾某等5人,将雇主宋某和房东朱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罗某的家人在诉状中称:两被告因为忽视安全管理,缺少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了罗某的死亡。由于被告宋某与朱某系承包关系,朱某将自建别墅以清包方式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宋某,对于罗某的死,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作为建房受益人,违规发包,应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这些理由,罗某的家人计算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减去宋某和朱某已支付的10万元后,仍提出769824.80元的赔偿请求。
对于罗某家人的这一诉讼请求,宋某和朱某都认为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
雇主和房东都认为对方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宋某称,罗某与他住在同村并相识,跟他并非是雇佣关系,只是一并为朱某提供劳务。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者本人受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朱某明知他无相应的资质,仍然雇用他,具有重大过错,所以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死者罗某从摔倒受伤直至死亡,他都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因此对罗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另外,宋某还认为,罗某为农村居民,生活和工作场所仍是农村,罗某家人以城镇居民标准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同时,罗某对自身的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自己作为建房负责人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与房东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房东朱某则又是另外一种说法。
朱某辩称,罗某确实受雇于宋某,他跟宋某是承揽关系,罗某的死与他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其死亡赔偿应由被告宋某承担,他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法院认为,对罗某的死亡作为房东的他应承担责任的话,他作为定做人只有选任责任,况且,罗某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在答辩中,朱某也提出了罗某的死亡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标准执行的问题。
一个纠纷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到底谁的说法才站得住脚?
法院判决:
房东和雇主的责任三七开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了如下事实:被告朱某将其住宅建造工程、围墙、附房、台门等以清包形式承包给被告宋某施工,工程价为26万元。并约定建房中由宋某负责安全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的不安全情况,因承包方原因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方承担。被告朱某提供保险金2000元,因朱某及天灾因素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朱某承担。
这份合同签订后,宋某雇佣了居住在同村的罗某从事该房屋建造的木工工作,2012年3月24日,罗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致头颅外伤,硬膜下血肿,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3月30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共花去医疗费58973.96元。
另外,法院还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宋某已支付原告医疗费52000元、另支付罗某家人曾某10万元并自愿补偿曾某2000元;被告朱某已支付曾某10万元。
事实认定后,法官开始解开两大争议的焦点:死者罗某与两名被告宋某和朱某是什么关系?罗某和朱某的责任应该怎样承担?
对于三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院认定,罗某与被告宋某居住在绍兴县华舍街道小赭村,并受宋某雇佣从事木工工作,其工作受宋某指派,双方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被告朱某将其住宅发包给被告宋某承建,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两被告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对于宋某和朱某的责任,法官认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宋某作为死者罗某的雇主,依法应对其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定做人,将房屋承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被告宋某,对承揽人宋某的选任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宋某认为罗某也存有一定过错,但没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确定由被告宋某承担70%的责任,由被告朱某承担30%的责任。经过核算,罗某家人的损失合计为489494.18元,因此,宋某应赔偿342645.93元,朱某应赔偿14684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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