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4日讯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昨天,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为确保高温天气下户外作业者的身体健康,市住建局工作人员每年都会在夏季对工地进行突击检查。从今年检查情况看,建筑工地总体上都能按规定要求,只要气温达到37℃,12点至15点,禁止户外作业。
该局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最近天气比较凉爽,但如果后期天气炎热,出现气温达到37℃,且没有风的情况,仍会对工地进行检查。
事实上,除了住建部门,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也联合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明确地回答了发放高温津贴、高温作业限制和防护等问题。
气温达到40℃以上,
不得室外露天作业
根据《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在对高温天气和高温天气作业也都给予了明确的解释,并要求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防暑降温饮料
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除了对高温天气户外作业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另一大亮点在于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从而避免企业逃避或拖欠职工高温津贴。据介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工会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同时,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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