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乞丐,自古有之,见多不怪。可这“世界性难题”,在今日的中国似乎有解了——昨日见媒体报道,广东佛山市首次出台《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以下简称《市容标准》),禁止乞丐在公共场所出没。
类似“禁乞令”以前有些城市也出过,待公众口水一阵子,新规执行一年半载,也就冷静下来,该怎样还是怎样,该干什么还是干什么。城市的脸,也不因人的主观意志、更不因硬生生赶走了乞讨人群而变得一下子白净美丽起来。
为啥叫“市井百态”?城市就是由各式人等自然融入才成其城市的,这是城市本身的包容度决定的。现在为了表面的光洁,驱赶走乞丐,就能打造一张“标准脸”了?这样的“标准”也太低了。能用水泥锥让流浪人员露宿无立锥之地,能将广场、车站、码头、人行天桥上的乞讨人员赶尽,让城市的边缘人断了生计,那么能不能通通禁住各类违法交通、偷抢拐骗、贪赃枉法等等有违道德法律的人和事呢?这些违法犯罪,远比不偷不抢的乞讨更有损城市脸面,对国家肌体与形象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与伤害,怎么不去“赶尽杀绝”?
佛山市委党校一位副教授说:乞丐是城市化的自然现象,即使是在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也屡见不鲜。城市如果太要面子,而要求公共场合一律无乞丐,会显得城市管理缺乏人情味。
流落到乞讨这步大多实属无奈,不到人群集中的地方乞讨,难道去荒山野岭向飞禽走兽乞讨?一地一市的“标准”,没必要自作多情地赶超国标,《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中根本见不到“无乞讨人员”这一条。再说,乞讨人员也属社会一员,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乞讨是他们自己选择的生存方式,即便职业乞讨,政府部门也无权干涉,而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相关的法律可以解决这一“世界性难题”。
为一地的市容脸面,对乞讨人员“赶尽杀绝”,表面看像是“城市洁癖”,其实也是一种病态。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评论说,这“就像为了皮肤光滑而遮盖每个毛孔一样,既不可能,也不健康”,“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城市管理者对城市定位、权力运用还没有清晰的认识”。
“禁乞令”,再次折射人治的影子。乞丐要生计,甲地驱赶可以跑到乙地,乙地也禁可以再去丙地,中国之大,总有饿不死他们和包容他们的地方。只是,太要面子的地方政府,反因“禁乞令”之无情丢了面子。想来也是,不会正确运用权力,只重人治不重法治,忘了很多时候中低收入及困难阶层才是城市良性运行基石,即便立出“标准”来,恐怕也是不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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