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天的脚步刚临近,月饼和大闸蟹的销售大战就打响了,还未到中秋国庆,各种礼券已经满天飞。近年来,这种场景基本上每年都会如期上演。
人们乐于为这些“纸月饼”、“纸螃蟹”买单,不论是出于送礼还是其他目的,总相信在需要的时候,能将它们兑换成真正的月饼、螃蟹,但事实上,每年总有那么一些券最终是没能兑换而“尴尬离场”的,买这些券的钱也就打了水漂。
真金白银买入的礼券变成废纸一张,原因很多:有消费者自身的疏忽,也有商家的问题,以及双方都没有意料到的情况。该怎样避免在这种预付式消费中遭受不明不白的损失?本报维权记者将通过几个案例,为您指出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在这些情况下要如何维权。
状况一:去兑换时已过券面有效期
前年,一网友反映,单位发了某品牌的月饼票,券上标注领货时间只能在一个星期内。不凑巧的是,那一段时间赶上公司紧张加班,他没顾得上去领月饼。等他想起来的时候,月饼券已经过期了。他联系商家被告知月饼券已经作废。价值几百元的月饼票,商家说作废就作废,让他很不能接受。
消费者手头上的票、券、卡多了,一不留神就忘了使用期限。在过了期限后去兑换时,从商家处得到的多是拒绝甚至白眼。券面标注的有效期限和“逾期作废”、“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条款,往往是一些商家用来打发消费者的理由。
对此,消费者协会指出,提货券相当于有价赠券,先付款后提货是一种预付式消费,购买货品的钱已经提前交给了商家,“过期作废”是没有道理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更是霸王条款。消费者延期提货,商家可以收取一定的货品保存费,而拒绝提货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某些特殊的消费券,在过了使用期限后,商家不予兑现也不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例如:
今年3月份,陆先生向本报反映,他手头有两张某酒店的自助午餐券,是去年朋友送的,但已过期了1个多月,他想使用,遭到了酒店方拒绝。记者帮陆先生与酒店方沟通时,得到的答复是:这两张券是去年酒店开业活动时赠送的,只要过了券面规定的使用期限就只能作废。
按照消费者协会的说法,消费者用现金购买的消费券,即便过了约定的使用期限,其所包含的价值是不能“逾期作废”的,商家没有理由这么“吞掉”消费者买券所花的这笔钱。但商家送出的“赠券”则另当别论,消费者并未为此花钱,所以过期后商家不再提供服务,消费者也没有维权的切实依据。
状况二:指定兑换的商品没货了
去年年底,一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他在“蟹友汇”上成功购买了蟹券,但要兑换时,商家却告诉他说今年不送了。
因为没有货而成交失败,往往让提前购买消费券的消费者很失望。像大闸蟹这一类有时令性的产品,会因为季节和物流等原因造成缺货或断货,而使得购买的蟹券未能如期兑现。即便商家承诺第二年可提货,但品种、价格的变动、门店还营业与否都是未知数,消费券的兑现存在种种不确定因素。
消费者协会指出,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选择退款或兑换其他相同价值的物品,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并没有细分到这种程度,但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在消费者认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调解。
有些消费者碰到的情况是,消费券指定的商品全部售罄:
去年9月份,一位网友在本地论坛上发帖称,单位发了某品牌的月饼票,可兑换的月饼品种为“中秋铭礼A”,他去门店提货时却被告知没货,店员也无法确定到货时间,建议他换成其他品种的月饼,但因为不喜欢其他品种的口味,他最终未接受这个建议。
为了吸引消费者,月饼、冰淇淋等商家一直在开发新材料、新口味的产品,而每年推出的新品种中,销售情况有好也有坏,不受欢迎的品种等不到过季就开始低价甩卖,而卖得特别好的品种,则上架没多久就会被抢购一空。
有时手头的消费券可兑换的商品正好是最受欢迎的那款,并非完全值得庆幸,因为也有可能面临断货的尴尬。
消协还指出,如果消费券指定的商品全部售罄的话,商家应该允许消费者凭券兑换等价的其他商品,或者补差价购买“升级”的新品种。
状况三:因商家原因导致消费券不能使用
王女士近日向本报反映,她去年团购了两张“蕾蕾美业”消费券,因当时门店正在装修,所以没有消费成。近期想起来再去时,对方表示券已过期不能退款,即便王女士提出打折和更换其他消费项目的建议,商家仍不予答应。
在王女士的案例中,商家并未意识到其装修造成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团购券已侵犯了对方权益的这个事实。消费者协会方面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应给予消费者延期或是继续在其他门店中使用的权利。
在另一个案例中,商家对问题的处理就相对要妥善些:
前两年,吴大妈在网上淘了一堆城西某洗衣店的洗衣券,陆续用掉了一部分。今年3月份去洗衣服时,却被营业员告知公司已换了老板,因为交接时协议约定“债权债务两清”,所以店里不再认可前老板发的洗衣券。后经本报记者协调,洗衣店答应给予这一次洗衣免单,再赠送一部分洗衣券给吴大妈。
小店易主、公司并购、转让都很常见,商家的这些动作,也会影响消费者。从法律角度而言,不管店家、企业间如何进行并购、转让,在经营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整合后,新的经营者应对上一家经营者发放出去的消费券负责。
状况四:票面文字表述含糊
日前,张小姐向本报反映,她在某足浴店内使用消费券时,票面上写着“58元购物券,尊享原价88元脚部护理一次”。她理解为:这张足浴券为可抵58元的抵价券,自己只需支付30元可获得相应服务。但是足浴中心称礼券意为:原价88元的脚部护理,现在可支付58元获得。
消费者在购买到兑换券或是优惠券时,往往会遇到以上这种票面文字表述不清的情况,和商家发生分歧,“有理说不清”。投诉蕾蕾美业消费券的王女士也表示,她券上有一条“本单仅支持24小时未消费无条件退款”,她理解为:如果这张券在24小时内未消费,那么之后可以获得无条件退款。而店家的解释却是:在没有消费前提下,可在下单买券成功后的24小时内退款。
可见,商家在消费券上模棱两可的表述,容易引发一些消费纠纷。对此消费者协会指出,按照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票面表述或是解释模糊不清,那么视为协定无效。
工商说法:券面过期或是礼券无法兑现
暂无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日前,西湖区风景旅游局官方微博称:“‘月饼券提货至×月×日截止,过期作废!’每年中秋节前我们拿到手的月饼票,上面一般会印有这句话。今年,有些商家决定打破这一行规,让月饼券不再过了节就变得一无是处。”。
杭州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年杭州确实召开了相关会议对此展开讨论,但这也是需商家配合和自律来完成的,还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
对于消费券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这些纠纷,消协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法律条款也没有细化到这种程度——足以规范所有操作、避免这些纠纷。
“像券面过期或是礼券无法兑现等情况,暂时无法从法律法规层面有所规范。大多数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后,需和商家进行协调或是通过工商等部门来调解。”
记者 陈伊丽 见习记者 邵敏宸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