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没眼皮的青蛙”的微博原文及部分评论截屏
浙江在线09月13日讯 同一种药,不同医院药价为何相差一倍?不同医疗机构挂号费为何不一样?9月9日,两名患者将自己的看病经历,发上微博,引起了网友热议。昨日,市卫生局就此作出解释。
质疑1
同一种药不同医院药价差一倍?
9月9日,网友“没眼皮的青蛙”去一家小医院配药,一共3种药。她吃惊地发现其中一种药,金奥康(规格是7粒装的)仅售31.04元/盒,似乎比前几天配的便宜很多。于是,她赶紧找出9月5日在市区一家大医院看病开的收据,上面清楚写着,金奥康59.6元/盒。“一样的药在宁波两家医院,价格居然相差一倍!这是为什么?难道大医院药价要高得如此离谱?”
市卫生局回应:政策不同会导致同药不同价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微博,他们发现很多网友对医改的一些新政策不是非常了解,这也说明他们对政策的宣传解读不够。
“一般来说,同一剂量、同一规格和同一生产厂家的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价格会有所不同。”他解释说,不同医疗机构,主要区分市级医院、县(市)区级医院以及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当然,还要区分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这些机构之间,可能存在因为政策不同而导致同药不同价的问题。
2010年起,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由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简单地说,基本药物全省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实行统一价格。今年6月28日起,宁波市5个县(市)24家县(市)级医院,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所有药品也由省里统一招标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
也就是说,目前,24家县(市)级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都是按进价销售。
宁波市的市级医院、区级医院尚未实行零差率改革,所有药品都实行“顺加作价、差别差率”作价政策,按照加成定价销售,加价平均为15%左右。
所有公立医院所售药品都必须进入省级招标平台统一招标采购,不允许销售省级招标目录以外的药品。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可以自行采购,不需要通过省级招标平台统一招标采购,其销售价格也应该与公立医院一致。
那既然如此,为何同一种药销售价格会相差近一倍?市卫生局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认为,光从收据上看,不能判定是不是完全相同的一种药。他还提醒说,“同一种药”必须不仅药名相同,剂量、规格、包装要一样,生产厂家也要一样;不同的生产厂家,药价完全可能不同。
质疑2
不同医疗机构挂号费为何不一样?
9月9日,网友“昊昊_candy”去鄞州一家社区医院看病,挂一个普通的门诊号,被收了10元。“为什么现在社区医院挂个普通的门诊号要10元?一个号比有的药都贵了!这是什么道理。”他想不明白。
市卫生局回应:挂号费不一和公立医院改革有关
不同医疗机构挂号费不一致的问题,则和公立医院改革分批、分步推进有关。
按照现行浙江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普通挂号费1元,急诊(含节假日、双休日)2元,普通诊疗费(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5元、一级医院1元)。
为与基本药物制度相配套,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联合规定,2012年起全省社区医疗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包括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也就是诊疗费)和注射费。具体收费标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门诊人次10元,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以及巡回医疗点每门诊人次5元。今年2月底开始,宁波市各县(市)及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已经先后实施增收一般诊疗费。但是市六区,除鄞州从9月8日开始增收外,其他5个区都尚未实施,将在下一步区级公立医院改革中逐步配套实施。
今年6月28日,宁波市5个县(市)24家县(市)级医院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为与此相适应,适当调整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包括,增设一般诊疗费项目,调整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和住院床位费。其中,一般诊疗费包括:(1)普通门诊诊查费:含药事服务费以及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收费标准为门诊10元/人次。专家门诊另行加收。(2)住院诊查费:含药事服务费以及现有的住院诊查费,收费标准为15元/床日。市级医院还是原来的挂号费,没有政策性的改变。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区级医院将在今年底全面启动县(市)级公立医院改革。宁波市市级医院也将在今后一段时间,逐步启动公立医院改革。随着改革的全面推进,所有医院将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逐步扭转和摆脱“以药养医”的发展模式。同时,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价格也将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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