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7日讯 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伞,不过,如果劳动者弄虚作假,劳动法也绝不会偏袒劳动者。9月16日,记者从绍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劳动纠纷案,此案中的劳动者因多次虚填工卡被公司辞退,劳动者想通过诉讼拿到经济赔偿金被法院驳回。
法院对他的诉求不支持
范某是湖北恩施人,2009年3月份进入绍兴万龙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万龙”也给范某办了社保。一开始,双方的“合作”还不错,不料今年5月11日,“万龙”突然给范某下发了通知,要他办理辞退手续,17日公司作出了辞退范某的决定。
范某说,今年5月8日,他被安排到拉磨车间从事拉磨作业,5月9日公司又将他转移到刮痧车间从事刮痧,由于他对这些工种并不熟悉,所以没能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量。被辞退后范某感到很委屈,他很快诉至法院,要求“万龙”支付他经济赔偿金19600元,同时,范某要求公司支付不合理的工作扣款369.1元,并支付他5月份的社会保险。
“万龙”认为,范某所说的工作调动根本不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真正的理由是,范某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过,“万龙”同意支付369.1元的扣款。为了说明问题,“万龙”还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
证据显示,范某与“万龙”在今年2月6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不久的2月13日,范某就旷工一天,公司对其作出扣款200元的处理。5月7日,范某在生产日报表上填写的工作件数其中一项为68件,经审核应为15件。此后连续5天,范某都虚填了工作件数。在此之前,“万龙”已经规定,对连续五次、累计十次以上不按实际情况填写工卡的人员作辞退处理。
据此,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万龙”以此为由辞退原告,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范某以“万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情形可以索取赔偿金?
法官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主要有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两个方面。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具体标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已经有规定。而根据劳动法第48条和第87条规定,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也就是说,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赔偿金还要溯及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法官说,此案中,显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劳动者的主张也自然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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