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江山市金店抢劫案一审判决 三被告获罪
2012年09月21日 08:55:16
浙江在线09月21日讯 9月17日,衢州江山市金店抢劫案(本报8月14日曾作报道)在市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翁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芦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人重伤,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翁某、芦某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事先密谋并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均系主犯,二人地位、作用的差异可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日报
作者:
记者 赖国洪 通讯员 徐安
编辑:
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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