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24日讯 家住天元公寓的金先生近日致电:
一年来,楼下的信箱里总会收到广告和商业信函。只是,收件人不是我,而是“杭州××石材公司”。
一开始我很奇怪,怎么会把公司地址写成我家?就去工商局查了。原来,我的家竟被注册成了人家的公司地址。
我很生气,一定要把这件莫名其妙的事情弄个水落石出。案子快开庭了,你们来看看吧。
这家公司有什么来头?为什么把工商注册地址设在毫不相干的市民家里?
金先生在开发区工商部门查到的企业信息显示,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姓王,注册时间为2011年2月。
他认识的律师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朱民强告诉金先生:“你的房屋所有权被侵犯了,你应该维权!”
于是,金先生把那家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3万元。
【法庭】
双方气势汹汹,最后握手言和
9月20日上午,开发区法院调解这起侵权案件。石材公司的王老板专程从福建厦门赶来。
调解室不大,双方面对面坐下时,相距不到一米,彼此都没有好脸色,尤其是王老板,一副无辜而气愤的模样。
调解开始时,双方情绪非常对立。“冤枉啊,我也是受害者!”被告王老板愁眉苦脸地说,自己是委托中间人章某帮忙注册公司的,没想到被这个中间人骗了,直到现在都没把营业执照等一些证件给自己,“那个中间人现在连电话也不接,完全是在逃避!”
“虽然你也是被害人,但是,你委托的人对别人造成了侵权,你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作为一名有经验的女法官,民商庭庭长邱洁健的调解风格亲切、合情、合法。
最后在邱法官的调解之下,原告金先生作出让步,赔偿要求由3万减到1万,又由1万降到3500元。
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王老板作为石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场赔偿原告金先生3500元。同时承诺在今年11月1日前,将公司的注册住所从金先生的家中迁出,若违约,赔偿5000元。
王老板还当场向金先生郑重道歉。双方握手言和,言谈甚欢,甚至还交换了名片。
这其中,调解法官功不可没。“这种新型侵权案子比较复杂,我还是第一次碰到。”调解法官邱洁健说,“原告的损失很难衡量,但通过调解达到了诉讼的目的,双方都满意,比诉讼效果更好。”
调解结束后,记者问王老板会不会追究中间人章某的责任,他说自己很忙,还没想过这个问题。
【案由】
王老板托人注册公司,没想到中间人做了手脚
王老板是福建人,长期在厦门做进口石材生意,后来想来下沙开展业务,就通过熟人找了在下沙工作的章某帮自己跑腿注册公司。王老板给章某提供了注册公司所需的证件资料和几万元钱。这些钱,除了劳务费,也包括了公司场所租金。
不过,公司注册成功后,因为国内石材市场行情不好,王老板没有派人来下沙开展业务。换句话说,王老板注册的公司一直只是个空壳。就算他真要来下沙开拓市场,也会到石材市场里去办公,而不会选择金先生所居住的商住楼。
因此,这一年多,金先生除了被信函骚扰,没有碰到什么人来家里买石材。
前些日子,王老板接到律师电话,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出事了。于是他不得不带着助手连夜从厦门飞来,参加法庭调解。
【追问】
“罪魁祸首”中间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帮王老板注册公司的中间人章某,是下沙某房产中介的经纪人。
原告金先生和律师朱民强找过他,章某是这样说的:他利用金先生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伪造了一份租赁合同,然后拿着这份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去工商部门帮王老板注册了公司。
一开始,章某显得无所谓,认为这是公司注册中的“潜规则”。当律师告诉他这种行为涉嫌犯罪,他开始紧张害怕,后来电话也不接了。
“当年我买房子时,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曾放在中介公司,估计章某就是钻了这个空子。我家是商住两用的,租赁合同符合公司注册要求。”金先生说。
金先生在起诉王老板的石材公司时,没有将章某作为第二被告连带追究责任。金先生的律师朱民强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因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司法》的最新解释,公司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假如章某被列为第二被告,在相关证据的佐证下,被告的侵权行为更为明确。”朱民强说,至于章某与王老板之间,则涉嫌违约和欺诈,受害方王老板可以报案,也可以与之和解。
与朱民强的看法一样,法学博士、京衡律师集团律师李迎春认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并伪造有关信息进行公司注册登记,非法占有财物3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涉嫌诈骗。另外,章某在公司注册过程中,伪造公司注册地址,属虚假注册行为,违反了工商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意义】
这在全国并不多见,是新型侵权案的典例
自己的家莫名其妙成为别人的公司注册地址,这样的事例在全国并不多见。记者在网上搜索了一下,近年来媒体关注过的同类案件在全国仅有三例,而这三例都没有进入诉讼程序,被侵权人通常选择向媒体或工商部门投诉了事。
朱民强律师认为,这类新型侵权案子此前确实不多见,所以法院也没有判例。像金先生这样选择上告法院且经调解获得赔偿,等同于胜诉(或者说法院确认被告侵权),从这点上说,虽然案子赔偿额不大,但是法律意义却不一般。
朱律师说,我国《物权法》保障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受到侵害,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警示】
侵害个人隐私现象普遍,大家应好好保护
其实,在这起案子中,金先生受到侵害的不仅是房屋所有权,还有个人隐私权。侵权人不仅有章某,也包括了把他的个人资料提供给章某的中介公司或个人。
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事例,如今比比皆是,比如记者在采写这篇稿子时,手机不断接到一些房产商和中介公司打来的促销电话,深感苦恼,相信绝大多数读者有过同样的经历,——将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未经许可提供给第三方作商业用途,就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社会上,一些单位不注意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导致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外泄,如快递公司、电信运营商、房产物业及中介公司等。
法律界人士提醒,大家要学会保护家庭和个人隐私,特别是身份证、房产证、驾驶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不要随便外借,而遗留的复印件可加注“作废”、“复印无效”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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