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27日讯 什么叫乐极生悲?鄞州区的杨先生可谓切实体会了一把。
刚提的新车,才开出门,就撞了人。更要命的是,保险公司说保险生效时间要第二天零点起,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保险公司真的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吗?昨天,鄞州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刚提的车撞了人,保险不是即时生效
去年3月3日,杨先生向宁波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某贷款公司作为宁波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杨先生办理了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
当天下午,杨先生到汽车公司提车。
车辆的保单上,写明生效时间从3月4日零时开始。
保险代理人让杨先生在一份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风险告知书》上签了字。
随后,杨先生拿到了车。
天有不测风云。当晚,杨先生新手上路,一不小心,撞到了在道路上行走的李女士,造成李女士受伤及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诊断,李女士多处骨折,住院三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而杨先生认为,这笔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拒绝赔偿。
随后,李女士将杨先生诉至鄞州法院。
去年5月18日,鄞州法院判决杨先生赔偿李女士已经花去的医疗费5.5万元。可杨先生并未支付这笔费用,他始终觉得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个月后,李女士再次向鄞州法院起诉,并将杨先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方共同承担她20余万元的损失。
保险公司强调“次日零时生效”
昨天,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对于李女士的赔偿责任,三方各执一词。
杨先生说,他开的车是当天购买的,买车时,相关手续是委托汽车公司的业务员办理的,提车的时候,只是有人告诉他,要在文件上签个字,并没有告诉这个文件的实质内容。
因此,杨先生认为,对李女士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主要由汽车公司承担。
汽车公司则认为,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赔偿案件。
“李女士是杨先生撞伤的,赔偿当然由他承担。”汽车公司说,对于他们和杨先生的关系,从购买车辆完成以后,已经结束了。
而保险公司则更振振有词,他们认为,合同上明确写明了合同生效时间是从3月4日零点开始的,杨先生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合同没有生效。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应即时生效
最终,鄞州法院承办法官经审理后,做出了判决。
首先,汽车公司不是侵害李女士的主体,他们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最关键的是,在这起事故中,交强险是否生效。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
具体到本案,杨先生办理保险时,代为办理保险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未就相关保险事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向杨先生作出解释。
也就是说,杨先生对保险生效时间并不知情,只是在协议中签了名字,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
鄞州法院认为,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为即时生效。
最终,鄞州法院判决如下: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12万元,杨先生再赔偿李女士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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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次日生效是行规,最好专门约定即时生效
记者从一专做车险的公司了解到,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其实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也就是说3月3日买的保险,只有在3月4日凌晨零点后才生效,这实际上是一种“行规”。
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买了保险后,车主最好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是可以约定保险即时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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