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0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在此次公安部修订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中,除了对驾驶人考试项目及驾驶规定等一系列和市民有直接关系的项目做出调整外,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发放管理以及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这也意味着新规定实行后,将对校车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申请资料和行驶线路、时间和停靠站点。
校车必须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且不得委托异地检验。校车标牌有效期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一致,均为半年。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监督下解体。
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驾驶人等发生变化的,要经政府批准,办理校车标牌变更手续。机动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要收回校车标牌。校车需要变更使用性质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或者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的,要收回校车标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此外,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申请和管理制度做了更严格的规定。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应具备6项基本条件:1.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校车驾驶人每年要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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