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5日讯 如今电动自行车早已进入千家万户,但是真正上牌的又有多少?很多市民认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不上牌没什么大不了。昨天,记者从绍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交通事故官司,这场纠纷因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一辆人力三轮车相撞引起。本来,电动车主在骑行中没有任何过错,就因为所骑电动车没上牌他要承担三成事故责任,赔偿4000多元“冤枉钱”。
今年3月22日,安徽人张某驾驶一辆人力三轮车,从柯桥湖中路左转进入兴越路时,与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张某和金某均受伤。随后,张某和金某都被送到医院。根据绍兴县交警大队认定,金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出院后,张某据此向金某多次讨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一系列费用共计8775.85元,被金某拒绝。不得已,张某将金某起诉至法院。
让人有些意外的是,开庭之后,金某也对张某提出了反诉,请求法院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他的损失。
金某的理由是,他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相反张某却在逆向行驶。对这一事实,绍兴县交警大队已经进行了认定,却仍然认定他负事故次要责任。金某还说,张某的实际损失远远低于她所主张的数额,所以,对于她的主张他无法认同。
经过反复质证,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可列入赔偿范围的物质性损失各项费用合计应为20481.47元,金某的这项损失为2703.03元。那么,金某到底有没有责任?
法院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本案中,金某驾驶一辆未领取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显然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关于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相关规定(第73条),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均充分,并无不妥,法院予以认可,被告该项抗辩理由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9月底一审判决,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金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6144元。而反诉原告金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反诉被告张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892元。两项互相抵冲后,本诉被告金某还应赔偿本诉原告张某4252元。
谈及这场官司,法官感慨说,法律保护正常权利,如果电动车上了牌,这个责任可能就不会这样界定,电动车主就不必出这笔“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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