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官司:前夫到底该不该出女儿兴趣班的费用?
2012年10月16日 15:43:37
浙江在线10月16日讯 近日,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
沈女士与朱先生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沈女士抚养,其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一切开支双方各承担一半。
现在女儿在上小学二年级。为了培养女儿多方面素质,沈女士让女儿学钢琴、参加英语兴趣班、练习书法、学珠心算等,这些兴趣班花了沈女士不少钱。她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朱先生应当掏一半的钱。而朱先生认为,沈女士给女儿报的这些兴趣班并没有经他同意,因此不愿意分担费用。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沈女士以女儿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前夫告上法庭。
秀洲法院经过庭审认为,对于教育费,除原告学校组织或者要求参加的兴趣班以外,其他费用较高的兴趣班,沈女士如果想让女儿参加的,应先征求被告朱先生的同意,否则产生的费用由沈女士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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