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过期”借据引发官司 借据时效不可忽视
2012年10月23日 10:09:49
浙江在线10月23日讯 为别人借钱做担保,如果借款人在约定还款的期限内,没有偿还债务,担保人要负连带责任。那么,在写了借据后,出借人没有马上付款给借钱人,而是在借据所约定的还款期限后才提供借款。这种情况下,借钱的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去年6月20,林茵(化名)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陈芬(化名)商定借款25万,当时两人写下一张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从6月20日到7月21日的一个月时间,并由施成(化名)签名提供担保。然而,借款当天陈芬并未把25万借给林茵,而后也因资金紧张一直未能进行实际的借款。直到过了借款期限之后一个月,也就是8月21日那天,陈芬才将25万打入林茵的账户中。时隔一年之后,林茵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陈芬将林茵与担保人施成一同告上法庭。
安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约定了借款期限,但在该期限内原告并未提供借款,导致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发生效力。由于主合同借款合同未生效,故从合同保证合同也不发生效力。原告陈芬依据未生效的保证借款合同要求担保人施成承担保证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不过,陈芬与林茵的借款事实仍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林茵给付原告25万元及利息,驳回了原告对担保人施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在近日已生效。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借款时应该书写正确的借据。“如果是过了期限才提供借款,那就应该重新写一张借据,并要求担保人在新的借款合同上重新签字,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更能减少借款的风险。 ”
来源:
湖州在线
作者:
柳自成
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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