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1日讯 小王至今都认为,史某应该对父亲老王的死负责。
两年前,老王横穿马路时被史某开车撞倒。因为颅脑有损伤,象山当地医疗条件不够理想,小王就开车送父亲去上海治疗。
本是去医治救命的,却因小王在高速上撞车,发生车祸,老王死亡。
虽说,自己应该对父亲的死负有一定责任,但小王坚持认为,如果不是第一次车祸,导致父亲受伤,他们也不用特地去上海;不去上海,也就不会发生第二起车祸,父亲也不会死。
这一连串的蝴蝶效应,小王认为,罪魁祸首就是史某。
双方打起了一场官司。
现场还原
第一次车祸:史某开车撞倒老王
史某主责,老王次责
2010年10月22日晚上六点多。
六十多岁的王老伯在象山旦门菜场买好菜,准备回家做饭。
走出菜场没多远,王老伯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开车的是史某。
王老伯被送往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为重型颅脑重伤。
除此之外,王老伯的两肺下叶肺挫伤,右侧肋骨、胫腓骨中下段骨折。
医院随后对王老伯进行了“双侧额部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手术,骨科行右下肢石膏固定制动等。
由于象山当地医疗条件有限,王老伯提出,想去上海治疗。
在上海治疗了一段时间后,王老伯逐渐康复,2011年1月出院回家。对这起事故,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撞人的司机史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老伯负次要责任。
第二次车祸:儿子小王载老王看病,途中撞车
小王与事故另一方同责
2011年2月14日,王老伯要去上海复查。儿子小王开车送王老伯。
没想到,身体尚未痊愈的王老伯再一次遭遇车祸。这一次,他再没能醒来。
小王在高速上追尾,撞上了前方驾驶的一辆车辆。这起追尾直接导致小王之后的四辆车辆连续发生碰撞。
这起六车连撞的交通事故,致使在小王车内的王老伯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对这起事故,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小王与其余五车中的一辆轿车负事故同等责任,其他四辆车辆无责。由于事故发生在奉化路段,后经奉化法院判决,小王应对王老伯的死亡承担六千元的赔偿责任。
法庭焦点
儿子小王:第二次事故由第一次引发,史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无法接受,因为自己的过失,年仅六十多岁的父亲突然离去。
悲痛中,他把矛头直接指向了第一次事故的肇事者,史某。
小王就蝴蝶效应(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来形容这前后两起事故。如果史某没有撞伤王老伯,那么王老伯就不用去上海治疗;王老伯不去上海治疗,就不可能遭遇车祸身亡。
王家要求,除了对第一起事故,史某也应当对第二起事故以及王老伯的死负上一定责任。
史某觉得这个说法简直荒谬。
难道因为不慎撞上了王老伯,就得对老伯之后生活的所有意外情况负责?双方多次协调,未果。今年6月,小王和奶奶、母亲以及哥哥、弟弟五人,以王老伯最近亲属的身份,把史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史某和保险公司赔偿王老伯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补偿金等损失36万余元。
法院判决:两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史某无需为第二次事故负责
案子开庭后,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起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王老伯第二次事故发生死亡,儿子小王承担的赔偿金额六千元,是否该由第一次事故的肇事方史某承担。
王家人认为,小王是受父亲王老伯的委托,带他去上海治疗看病,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偿帮工关系。帮工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即小王被判决承担的损失款六千元元应当由王老伯承担。现王老伯已死亡,这笔钱则应当作为死者王老伯的损失,由第一起事故的肇事司机史某承担。
史某和保险公司认为,因第二次事故造成的赔偿金,跟第一次事故无直接关联,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二起事故已另案处理,与第一起事故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史某既无需对王老伯的死亡负责,也不必承担法院判决小王承担的六千元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驳回了王家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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