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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从2013年1月1日起,浙江省经营出海旅游、休闲游客,出租、出借船舶,都必须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备信息;船舶修造企业和个人要建立健全出海船舶建造、改造、拆解、修理档案管理,并在公安边防部门进行治安检查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记录;小型船舶由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船名号,公安边防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边防治安登记……在昨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首次对出海旅游人员、船舶租借、建造、修理信息报备,以及小型船舶管理进行明确,并第一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公安边防部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职责予以明确和规范。新条例将于明年元旦正式施行。

  据浙江公安边防总队司令部法制处处长张一龙介绍,此次新《条例》的修订,是为了顺应浙江海洋经济发展需求,有利于发挥公安边防部队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浙江沿海地区和海上治安秩序。新《条例》明确了公安边防部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职责为:实施出海边防证件管理,开展边防巡查,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等,同时,要求公安边防部门发现有违反海洋环境、矿产资源保护、渔业捕捞、海域使用、海上交通管理、海关监管等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除对公安边防部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职责进行明确之外,新《条例》还推出了多项便民服务条款,规定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国际客货运输、国内固定航线客运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船舶免于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船员服务薄》的人员,客船(渡船)上的旅客和出海旅游、休闲的人员,免于办理《出海船民证》;客轮、渡船和海事部门实行定期签证的非渔业船舶,免于办理边防签证。同时,取消了出海边防证件年审制度,简化了办证程序,将办证期限从原来的15日缩短至3日;延长了临时《出海船民证》期限,由原来的1年延长至4年。

  据了解,新《条例》还新增了对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行为的处理,规定“公安边防部门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没收;涉嫌走私的移交海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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