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个下午好!欢迎关注浙江线网上正在为您直播的《问政零距离》。我是肖飞。11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增加了哪些新内容,《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沿海相关单位、出海船舶和广大渔船民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可能都是很多的网友所关注的问题。今天,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参谋长魏奇华大校应邀来到了我们演播室,将一一为大家进行解读。首先欢迎魏参谋长。
魏奇华: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今天非常高兴参加这次《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访谈活动,很愿意和各位网友进行互动,回答大家所关心的有关问题。
主持人:
好的,我们看新修订《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为什么要修订它?并请简要介绍一下修订的主要过程?
魏奇华:
好的,在这次立法修订前,我们一直执行的是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通过的《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1996年和2002年两次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20多年来,《规定》在加强我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保障广大渔船民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沿海船舶治安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规定》颁布时间较早,在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内容与后来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治安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不一致;对政府领导、经费保障等问题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小型船舶、租赁船舶、船舶修造等情况缺乏规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同时,规定在内容设置上重管理轻服务,与当前创新社会管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有较大差距。因此,有必要从适应当前海上治安形势、维护我省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角度出发,对《规定》进行修订。我们于2011年8月正式启动条例立法修订工作,今年2月被省人大列为2012年度一类立法项目。这次立法修订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支持,尤其是省人大常委会厉志海副主任亲临总队机关调研,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提前参与、主动介入。总队专门成立了立法修订小组,在部队内部多次征求意见,先后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12次,召开各类座谈会、专家论证会18场,集中研审修改条文45次。8月13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主持人:
在这里,肯定很多的朋友知道《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
魏奇华: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强化边防治安管理,更好地维护我省沿海地区和海上治安秩序。近年来,随着沿海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海上治安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租赁挂靠船舶、出海休闲船舶明显增加,私自建造“三无”船舶、非法买卖运输成品油等情况屡禁不止,由于这些问题大量存在,给海上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多隐患,但原《规定》对此缺乏约束,这次通过立法修订,我们对这些行为进行了规范,赋予了边防执法权,这有利于公安边防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从而有效破解当前海上治安难题,为广大渔船民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海上治安环境。
二是有利于提升服务效能,更好地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随着我省发展海洋经济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沿海边防辖区进入了新一轮的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时机。《条例》在强化边防治安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社会服务效能,要求我们进一步简化办证程序,提高管理效能,并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规定。当前,我们部队内部也在大力推行“阳光执法”,开展了网上警务公开、案件公开查处、行业管理公开和第三方满意度测评等活动,不断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我想《条例》实施后,必将能够为我省海洋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治安环境和发展氛围。
主持人:
刚才您特别提到第三方满意到测评,这个第三方是指?
魏奇华:
是指我们委托地方专业机构,因为第一方是我们,第二方是服务对象,第三方就是社会调查队和有关部门,通过委托它们来进行测评,这样更全面,也更客观。
主持人:
公安边防部队作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有哪些?
魏奇华:
公安边防部队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大家一直以为是这样。但具体职责有哪些,在公安部和省里原来的《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这次我们在地方立法中第一次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范,就是明确公安边防部队沿海船舶管理的主要职责有这样几条:实施出海边防证件管理;开展边防巡查;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等四个方面,这在在我们全国也是首创。目前,在没有设公安边防部门的地方,则明确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主持人:
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是不是包括所有的出海船舶和人员?
魏奇华:
《条例》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和沿海地区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但也不是所有的出海船舶和人员都适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要除外。
主持人:
可能很多的网友们都比较关注一点,就是这次立法修订和以往相比有哪些创新和改进的地方?
魏奇华:除了前面提到的第一次明确公安边防部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具体职责外,在此次立法中我们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创新与突破:一是第一次明确了我们政府的领导责任。要求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海上治安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第一次对出海旅游人员、船舶租借建造、修理信息报备,小型船舶管理,非法买卖成品油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三是第一次对加强边防治安管理法规宣传工作作了规定。明确了沿海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安边防部门和沿海地区相关单位的宣传责任与分工。四是从创新社会管理出发,出台了扩大免予办证范围、取消出海边防证件年审、简化办证程序、缩短办证期限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五是适当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违法成本,提高了对违法人员的威慑力。
主持人:
刚才您特别提到了小型船舶管理问题,据我了解这一直是船舶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不知《条例》对此是怎么规范的?
魏奇华:
你讲的很对,因为小型船舶管理这几年来,我们一直处于应管而难管、想管又不好管的这种尴尬境地。究其原因:一方面,这类船舶大多属于违规建造,加上安全性能达不到要求,它不能向海洋渔业、海事等主管部门申领船舶证书,按规定讲,属于“三无”船舶,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但另一方面,这类船舶数量众多,光是我省边防辖区就有2000余艘,且主要属于家庭生计所在,就是靠这个吃饭的。如果单纯予以没收,容易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如果放任不管,又是一个巨大的社会治安和安全隐患。因此,这次我们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小型船舶由沿海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船名号,公安边防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边防治安登记,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小型船舶管理工作,将小型船舶真正纳入管理视线,从而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
主持人:
从整个工作来看,还是需要很多部门协调配合。我们知道现在随着海洋旅游的兴趣,出海休闲捕鱼、海钓的人也越来越多,不知道《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对这方面是如何规范的?
魏奇华:
近年来,随着渔业资源的萎缩和产业转型,出海休闲、旅游的人明显增多。但是对海上观光旅游业的发展,我们一直是大力支持的。正是考虑到出海观光旅游人员与一般出海人员的不同性质,因此这次在立法修订中,我们规定,出海休闲旅游人员不用办理《出海船民证》,因为情况不一样,他不是渔民。但是经营出海旅游、休闲的企业和个人,他有义务在出海前通过网上系统将游客名单报送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这主要是为了掌握出海人员的基本情况,避免一旦发生海上安全事故或案件时,出现因基本信息不明导致人员身份难以查证,责任难以认定等情况。
主持人:
这里正在直播的是《问政零距离》,今天我们特别解读《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那么在便民利民方面有哪些创新性的举措,也请您介绍下。
魏奇华:
好的,这次我们在立法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一个原则:既在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同时,要加注重强化社会服务职能,注重便民利民,主要出台了五项新规定:一是扩大了免予办证的范围。《条例》明确规定: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国际客货运输、国内固定航线客运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船舶免于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船员服务薄》的人员,客船(渡船)上的旅客和出海旅游、休闲的人员,免于办理《出海船民证》。二是简化了审批程序。将办证期限从原来的15日缩短至3日,同时规定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当场发证。三是延长了临时《出海船民证》期限。原来我们规定临时《出海船民证》期限是1年,现在由一年提高到4年,这样实现了外地船员与本地船员的无差别对待。四是取消了出海边防证件年审制度。进一步方便了群众。五是扩大了免于办理边防签证的范围。明确规定:客轮、渡船和海事部门实行定期签证的非渔业船舶,免于办理边防签证。
主持人:
刚才您特别提到取消年审制度,这有没有什么影响?
魏奇华:
边防证件年审主要目的是为了掌握船上人员情况,以前都是船老大带证件到边防派出所来办。因为人员流动性大,我们不可能每条船进行核对,所以年审的效果不是很明显。现在有了网上办证系统,我们已经实现了对全省范围内的船舶及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因此,取消年审制度,对我们工作上没有太大影响。
网友提问:
现在办证是否还是要到边防派出所去办?
魏奇华:
现在我们提供了更多的办证渠道,除了传统的到边防派出所现场办证外,我们还开通了网上边防派出所,提供了网上申请表格下载、网上预约、短信预约等服务,网友们可以足不出户通过网络就可以完成证件申办工作,比原来更加方便也更加高效,而且我们是全程免费,不收取任何工本费的。此外,在一些出海船舶和人员集中的地方,我们还提供了集中办证、上门办证等服务,并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网友提问:
现在《出海船民证》是不是一定要到船籍港边防派出所去办?
网友提问:
他的船是江西的,现在根据协议到舟山、宁波从事海上运输,问《出海船舶户口簿》怎么办?也请您解答下。
魏奇华:
好的,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按照以前规定,《出海船民证》跟《出海船舶户口簿》是捆绑在一起的,必须要到船籍港边防派出所去办,但这次在立法修订中,我们从便民角度出发对此作了调整,规定《出海船民证》可以在我省任何一个边防派出所去办,在全省范围内通用,这样的话,渔船民既使变更了服务船舶,也不需要重新办证,更加方便了群众。关于第二个问题,内地从事江海运输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根据《条例》规定,可以到其作业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比如他的船可以到舟山或宁波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这样也比以前更加方便了。
主持人: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涉及到很多部门,在加强部门协作上又是怎么规定的?
魏奇华: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涉及面广,需要多个部门协作配合。《条例》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要求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各涉海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船舶导航定位等技术,完善船舶监管系统,加强船舶动态管理。另一方面,考虑到海上执法现状和执法力量之间的差别,要求我们边防部门在海上发现有违反海洋环境、渔业捕捞、海上交通管理、海关监管等行为的,要先予以制止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主持人: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在查处各类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行为上又是怎么规定的?
魏奇华:
《条例》主要作了三个方面规定:一是新增了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如经营出海旅游、休闲的企业和个人未按规定将游客名单报送公安边防部门的;出海船舶转让、报废、灭失,未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注销手续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成品油等。二是从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适当提高了处罚幅度。以未随船携带《出海船民证》为例,原规定处罚是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现规定是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三是完善了行政强制措施。从海上执法实际出发,规定在不控制涉案船舶可能造成证据损毁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我们县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涉案船舶实施取证,但在取证完成后应当及时解除扣押措施。
主持人:
这次的《条例》从颁布到正式实施只有短短一个月左右时间,总队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都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魏奇华:
确实《条例》颁布到正式实施的时间比较短,我们主要做了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大了对外宣传工作。总队专门编印《条例》单行本2万本,供民警走村入户时发给渔船民群众。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广泛宣传,积极营造氛围,使广大渔船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积极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二是完善了相关配套制度。最近我们以省公安厅名义下发了贯彻执行条例的通知、具体应用解释和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使基层执法有章可循。三是加大了我们内部培训力度。专门举办了船管民警和法制干部培训班,确保一线民警能够熟练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并在具体工作中抓好应用。下步我们还将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确保《条例》在全省边防部队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确保依法履行职责和全省范围内执法统一。
主持人:
通过我们刚才的采访,我们对《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也充分感受到了浙江公安边防总队为《条例》实施所作的一系列的精心准备。相信随着明年元旦《条例》的正式施行,通过全省边防官兵共同的努力,我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必将更加的规范、更加高效、更加有序,也必将能够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海上治安环境。感谢魏参谋长参与我们的节目。
魏奇华:
谢谢主持人,谢谢广大网友,也谢谢浙江在线!借这个机会,我也代表总队党委和全省公安边防官兵做一个保证,我们一定会坚持执法为民,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全力维护和保障广大渔船民的合法权益,为服务我省海洋经济建设作出自己最大的努力。
主持人:
谢谢!我们下期节目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