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遇商家跑路 二手车被篡改里程数 遇上这些“坑”该如何维权?

来源: 浙江在线  吴越

2019-03-13 14:59

  浙江在线3月1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越)杭州消费者购买的二手车被篡改里程数,宁波女孩吃保健品延误中耳炎治疗险失聪,金华美容预付消费卡办好后结果店关门了,绍兴虚假体检报告诱导消费,台州农民800余亩瓜田遇上假种子……消费中这些“坑”防不胜防,你是否也遇到过?
  昨天,浙江省消保委公布了2018年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真实事件告诫大家如遇权益受损,一定要保留好消费凭据,及时向当地消协组织或拨打12315投诉维权。“3·15”到来之际,浙江在线《浙视角》栏目记者带你解读浙江各地消费纠纷,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消费,树立维权意识。

  消费维权小提示:你也可以拨打0571—85311105将问题反馈给浙江在线《浙视角》栏目;或者直接将凭据发送到“纵横浙江”微信号,记者将第一时间曝光问题帮你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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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里程数被减小 业内人士称“这是潜规则”

  案例经过:

  2017年6月,杭州消费者周女士购买一辆雪佛兰迈锐宝二手车,花了99600元。一周后,她发现汽车保养记录上里程数是76903公里,而仪表盘显示显52689公里。周女士坦言,车辆行驶里程数与其决定是否购买车辆以及车辆的价格有直接影响。她要求与卖方解除购买合同或者给予经济补偿,沟通无果后向消保委请求帮助。

  次月,拱墅区人民法院认定卖方篡改二手车里程表存在欺诈行为,判定“退一赔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卖方返还周女士购车款99600元,并增加赔偿损失298800元。

  记者解读:

  因二手车修改里程数法院判决支持退一赔三的案件,在浙江省内属于首次。正是2017年5月起实施的浙版新《消法》第二十八条为此案判决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条明确规定了二手车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负有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结果告知消费者的义务,若未按要求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经营者要求“退一赔三”。

  其实,消费者周女士遇到的情况并非个例,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二手车经营者更改车辆行驶里程数已属“行业惯例”。数据显示,2017年全省消保委系统共受理二手汽车消费投诉459件,其中关于篡改里程数的投诉有241起,占投诉总量的52.5%。

保健品延误8岁孩童病情 妈妈后悔听信虚假宣传

  案例经过:

  8岁女孩连续10个月将保健食品当药品服用,导致中耳炎不但没好转,听力日渐下降。在就诊时,医生告知女孩家属如果再迟一点就医很可能会失聪。这正是因为女孩母亲吴女士听信保健品能治中耳炎的虚假宣传所致。2018年初,消费者吴女士向宁波市象山县消保委投诉称,中耳炎最佳治疗时间被耽误与店内虚假宣传诱骗其购买食用保健品有直接关系,要求经营方退还货款1.2万元并赔偿治疗费用。经过调解,经营方向吴女士赔偿8.3万元。同时,该违规经营行为被立案查处。

  记者解读:

  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更不能替代药品。把保健品当成治病的良药是消费者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把保健功能虚假宣传成有治疗效果的产品,是保健食品销售中经常出现的违法行为。

  《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健食品“痛点”依然是虚假宣传。近年来,此类事件时有发生,据媒体报道:固体饮料吹成“抗癌神药”保健品会销虚假宣传案,宁波SL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预防肿瘤”活动被市监局叫停,现场有近180名60岁以上老人;湖州市民沈先生和老伴在菜场门口被一名销售员拉住,送了老两口一张保健公司的邀请函,上面写着公司回馈消费者,免费苏州两日游,吃住玩全包。可参团后,老人才发现行程中一大半的时间就是在宾馆宣传产品。同行的老人们觉得免费旅游欠了保健品公司的人情,也都纷纷掏钱买了产品…..

  理性消费,谨防受骗,切忌不要轻信各类夸大宣传。如有遇到上述情况,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媒体反映。

认清艺术品投资骗局 合同到期拿不到本钱

  案例经过:

  2018年5月,浙江省消保委接到杭州市消费者谢女士投诉称,其与杭州达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爱福家”客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艺术品交易合同:消费者在对方指定网站“易文网”以预售的方式购买艺术品一份,支付价款2万元。合同约定,该艺术品由“易文网”保管,所有权归杭州达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1年合同期内消费者可随时交割或出售交易该艺术品,合同期满后消费者可全额退还预付款;杭州达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合同款的10%作为投资收益分期按月向消费者支付。2018年2月底合同到期后,消费者要求退还货款遭到拒绝。经调解,对方退还谢阿姨2万元,同时向另一消费者退还了货款5万元。

  记者解读:

  据了解,当前有一些不法机构打着艺术品投资、钱币收藏品投资的幌子,专门针对老年消费群体,高价销售字画、钱币等收藏投资品,并允诺高额返利,以此大肆吸纳投资者资金维持运转,其项目本身并无其他资金来源。高提成、高返还使其资金链极度脆弱,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彻底断裂,导致消费者财物两空,血本无归。

  艺术品、收藏品没有定价,是一种期待收益。从法律角度说,其销售行为夸大了预期增值,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期望丰厚收益的同时绷紧风险这根弦。对于宣传高利率、低风险、稳收益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听、不看、不信。在选择投资理财产品时不轻易做选择,不贪图小恩小惠,投资后不能对投资不闻不问。

群体性美容美发预付卡消费投诉:店停业卡里的钱怎么办?

  案例经过:

  2018年3月,浙江省义乌市消保委接到群体性投诉,称春天印象理发店停业关门,预付卡无法继续使用。该消费投诉涉及消费者194人,涉及金额达609567元。经调查了解,春天印象理发店歇业的原因在于租赁店面房东之间存在纠纷、房租大幅上涨等问题。经调解,后来营业的理发店愿意在保留消费者原有折扣、不额外充值的前提下,让所有消费者消费完卡内余额。

  记者解读:

  被投诉的美容美发店突然关门,事先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事后未积极主动做好预付款余额退款工作,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根据《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浙版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将停业理发店里所有消费者的卡内余额全部转至义乌市另一家同等档次的美容美发店,消费者可以凭卡内余额无条件到该店消费,享受原卡相应折扣,直至卡内金额用完为止。这算是一个比较妥善的解决方案,一方面,被投诉人只需支付给接收人卡内余额一定比例的人工服务费用,于被投诉人而言负担较轻,愿意积极配合;另一方面,消费者能享受到与原先同等质量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损失。

美容院体检出一身病 没准是在诱导你消费

  案例经过:

  2018年初,绍兴市越城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蒋女士投诉称,其于2017年底在某美容养生spa会所进行消费,在店员的推销下接受了量子检测,当场对胃肠及心脑血管功能进行检测。体检报告显示其血脂、血管弹性、肠胃功能等10余项指标轻、中度异常,甚至还有糖尿病的征兆。这时美容师便开始安慰蒋女士,同时列出了一套为蒋女士量身定做的治疗方案。此时内心慌乱的蒋女士早已忘记了理性消费,花了5万4千元钱购买了一个八卦熏蒸的项目。连做3次熏蒸后蒋女士担心身体状况,便来到医院做了全身体检,医院体检报告显示其身体健康,各项指标均在正常范围。

  得知上当的蒋女士拿着医院体检报告再次来到美容养生spa会所,提出退款要求,但遭到商家拒绝,无奈之下蒋女士向绍兴市越城区消保委府山分会进行求助。经鉴定,该美容院以虚假的体检报告欺骗消费者进行后续消费。最终该店负责人退还消费者40000元现金,其余11000元抵用现金,转为分店的其他服务。

  记者解读:

  《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本案例中,美容院以虚假的体检报告诱导、欺骗消费,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应予以退款,情节严重者,相关执法部门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消费者在选择美容院时要看清美容院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理性消费,同时保留好票据、报告、录音等相关证据,以备维权。

2元配件引发7万赔偿 安装过失卖家不能免责

  案例经过:

  2018年4月9日,椒江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于2017年11月在橘子家建材购买装修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由橘子家建材进行上门安装。2018年4月4日,李先生进入新房发现前一天安装的水龙头由于接口断裂导致地面全是水,立即与橘子家建材取得联系,要求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因索赔数额较大,双方协商不下,李先生只能向椒江区消保委投诉。

  李先生表示,橘子家建材的安装工人在安装水龙头时发现墙面预留的水管接口不太好安装,在没有告知并征求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花2元钱擅自购买了一个转换接口安装上去。为了赶工,安装工在安装后目测不漏水了便匆匆离开。第二天上午,李先生便发现房屋整个地面全是水,新安装的木地板、瓷砖、衣柜、门及门套都泡在水里。

  据估算,损失总计达7万元左右。经过调解,橘子家建材赔偿李先生修复费用共计16590元,并更换损坏的门、门套、木地板等。

  记者解读:

  依据《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浙版新《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住宅装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施工期限、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价格等。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其他装修部位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自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装修材料和安装服务均是由橘子家建材提供的,对于安装失误造成的损失理应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有权向橘子家建材要求赔偿。

木炭火锅致一氧化碳中毒 医疗费、误工费怎么找谁报?

  案例经过:

  2018年8月,消费者叶女士等5人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某火锅店吃火锅,由于火锅是用木炭加热的,包厢内又没有良好的通风装置,导致5人在就餐过程中发生不同程度的一氧化碳中毒。事后,叶女士等5人被送往鄞州区明州医院康复中心进行紧急救治,因病情比较严重,5人均需住院治疗。

  8月29日上午,火锅店经营者吴先生到医院,给5人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后吴先生再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也未安排人员照顾患者。治疗结束后,5人共花费医疗费3万2千元。为协商赔偿事宜,叶女士等人多次联系火锅店经营者吴先生,吴先生均拒接电话。

  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消费者叶女士、杨女士等5人向宁波市鄞州区公共事务中心区长热线投诉,要求补齐余下医疗费,赔付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最终经过调解,火锅店经营者向5名消费者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万余元。同时,由于涉及安全事故,案件移送鄞州区安监局进行立案处罚。

  记者解读:

  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火锅店经营者未能意识到使用炭烧火锅就餐存在一氧化碳中毒的安全隐患,致使消费者一氧化碳中毒,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消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经营者吴先生应当赔偿叶女士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东方蜜瓜苗里有杂苗 农民种地遭遇假种子

  案例经过:

  2018年3月,台州市三门县消保委浦坝港分会接到5位农户投诉称,其在当地某种子店购买的东方蜜瓜种子出的苗里有部分不是东方蜜瓜苗,怀疑种子有问题。

  经过调查,该批种子为浦坝港当地的三家种子经营户于2017年底向新疆某种苗公司一次性购入的种子,共计30公斤,购买后经重新包装卖给农户。据统计,该批分包种子里,一共卖出2700余包,涉及80多户农户的800余亩瓜田,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

  厂家倒查原因后发现,是因为其在晾晒种子的过程中不小心在东方蜜的种子里掺入了西周密的种子。经调解,由新疆种苗公司全额退还种子款167500元,并额外赔偿518000元给农户,浦坝港当地三家种子经营户共赔偿农户100000元,赔偿总金额为785500元。

  记者解读: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农户购买了掺杂西州蜜瓜种的东方蜜瓜种子,致使种出来的不全是农户自己选择需要的蜜瓜,给农户造成了经济损失,种子的经营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赔偿责任应由种苗公司和种子经营户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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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金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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