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发布2018年度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近半来自互联网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蒋立 通讯员 章涛

2019-03-13 16:00

  浙江在线3月1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蒋立 通讯员 章涛)近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18年度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包含了医疗、食品、房地产、教育培训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广告。2018年全市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439件,罚没款491.44万元,其中互联网广告案件182件,罚没款196.86万元,互联网广告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41.5%,罚没款占40.1%。

案例一、“驼奶治病”互联网虚假广告

  浙江搜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起为新疆旺源驼奶实业有限公司在“食品产业网”上制作、发布内容含有“驼奶产业的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非常广阔,目前国际和国内市场对驼奶制品的需求远远大于供应,因其对肺结核、糖尿病、癌症及艾滋病等免疫系统缺陷疾病具有显著的治疗功效”的广告,广告费用119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浙江搜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119000元,并处罚款476000元。

案例二、伪造信息 医院发虚假广告

  金华华山医院有限公司委托湖北美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女性关爱卡,含有“金华华山医院医保农保定点医院”“金华意外怀孕援助中心”“薇薇卡”“600元公益基金百姓受益(100%抵现金)”“计划生育定点医院”“挂号卡”“薇薇保宫无痛人流术”等内容,并将上述卡片放置在该公司生产的卡罗拉早早孕快速检测试纸产品的盒子内。上述广告卡上的内容没有合法依据,广告费用2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2500元。

案例三、“糖果可治病”商贸公司变神医?

  金华市贵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九零一金麒麟医学研究院健康中心”名义开展品名为“松花粉片压片糖果”的产品销售推荐会。在明知该产品为普通食品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发放《松花粉是最好的医药》和《关爱老年健康生活、共同构建和谐社会》两种宣传册,含有“松花粉是保健品中的珍品”“松花粉能有效预防各种疾病”“金-肺:松花粉养肺,木-肝:松花粉保肝护肝,水-肾:松花粉养肾填精,火-心:松花粉宁心养神”“松花粉的特点与作用表现,一、抗疲劳,对鼻炎,咽炎有作用。二、保护心脑血管,降血压、血脂。三、提升阳气,防止骨虚。四、糖尿病;补肾阴肾阳。五、抗辐射,抗肿瘤,囊肿,防癌。六、调整肠胃功能。七、养肝护肝。十、对皮肤疾病有良好效果”等内容。金华市贵和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广告费用14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000元。

案例四、“电商贷”互联网金融广告

  义乌电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自建的“电商贷”网站上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服务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的提示或者警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五“损害国家尊严”广告绝对禁止

  义乌紫萍假发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店销售页面发布损害国家尊严的图片,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000元。

案例六、房产公司误导宣传

  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央城(商博花园)”楼盘的宣传页上变相使用国徽图案进行广告宣传,并对规划或建设中的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50000元。

案例七、培训机构宣传虚假数据

  义乌市厚德校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印制标有“如今可用师资300多名,80%是有职称的优秀教师,初级教师100多人,高级教师100多人,响应政府号召无利益输送”等字样的宣传单页。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广告费用1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30000元。

案例八、装修公司的“免费送”陷阱

  金华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布的“金华天地和豪装工厂店透明家装节征集活动”广告中未明示所附带赠送的“价值10万元的全房25件豪华家具免费送”的品种和规格,广告宣传单页由当事人安排员工自行设计制作,无广告费用。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80000元。

案例九、“最”、“顶”不可乱用

  金华金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印刷品广告,内容涉及“重汽王牌超级车架,专利技术,超强承载,经久耐用,整车保值性大大优于同类产品”“在同等使用条件下,重汽王牌二手车交易价值高出其他品牌同类产品5000元以上”“世界最先进水平的MC05、MC07发动机”“驾乘舒适性轻卡行业最高”“黄金底盘匹配,发动机—变速箱—车桥三大总成最佳配备,可靠性最高,适用性最强,使用、维护费用最低”等内容,广告费用不明。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0000元。

案例十、普通裤袜伪造功效

  东阳市瑞琰针织厂在生产的“蒂璐诗®Dlushi”裤袜包装盒上使用“石墨烯抗菌裤  高科抗菌  采用新型原料石墨烯  有效抑制细菌繁殖,抗菌抑菌”等内容。其产品不具有上述原料和功效,广告费用9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8800元。

  >>阅读原文

编辑:金林杰

Copyright © 1999-2018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

©2019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