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0日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按照尊重规律、问题导向、分类评价、释放活力的原则,推进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建立健全以绩效为目标、信任为前提、激励为核心、诚信为底线、监管为保障的科研评价管理机制,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创新强省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 年,清理三分之一以上的科技审批事项,精简三分之一以上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压缩三分之一以上的科技评审、审批时间,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建成“科技大脑”,实现事项100%一站式办理、受理申请到办结全过程100%“跑一次”、移动终端办理100%覆盖,一次性办理成功率和办事满意度稳步提升;科研评价中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做法得到有效治理,形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多元分类评价体系。
二、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
(一)改革项目形成机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由相关领域行业协会、专业学会、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需求,省科技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并定期公开发布。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和创新主体协同,市、县(市、区)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可围绕“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重大科研项目建议,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后,共同出资组织实施。
(二)改革项目遴选机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加强前瞻部署和稳定支持,探索举荐制等途径完善非共识项目评审立项机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公开竞争与择优委托相结合,其中“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通过定向择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在规范程序的基础上,对特别重大、紧迫以及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经论证及时立项。单个横向项目实际到账300万元以上的,通过自主验收合格后可视同省重点研发项目。
(三)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充分发挥企业专家和行业管理专家作用。扩充科技专家库,根据业务专长和履职情况对专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完善专家选取使用办法,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强化专家履职评价,推进专家资源共享共用。探索培育和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工作。
(四)优化项目预决算管理。简化省级科技计划预算编制,除5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需列出清单外,不再要求提供测算说明。项目决算中,直接费用科目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5类,重点关注经费使用与项目实施的关联性,不要求与预算科目“一一对表”。
(五)完善项目实施管理。注重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加强部门间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减少各类评估、检查、审计活动。验收组织单位可直接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 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三、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一)统筹科技人才计划。开展科技人才计划申报查重,相同层次人才计划1人只允许获得1项,不得逆层次申报。科技人才计划要突出人才培养和使用导向,明确项目支持周期,期满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优势企业、服务机构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的人才申报评价渠道。
(二)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标准。对基础研究人才实行代表作评价,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等。对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着重评价其工作绩效及社会影响力或作用,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人才,可直接评审认定相应职称。
(三)树立正确人才评价使用导向。避免人才称号与薪酬待遇、职称评聘、科技奖励、项目承担等直接挂钩,克服评价结果终身化。科学设置评价周期,适当延长基础研究和青年人才评价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项目申报书不得设置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不得将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性称号加以使用。项目通过验收后,才可作为相关人才评价的依据。
(四)强化用人单位评价主体地位。支持用人单位建立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自主开展人才评价,合理使用人才,重贡献、重业绩、不唯职称,促进人才评价与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管理部门不再进行自主人才评价资格审批,通过完善信用机制、第三方评估、检查抽查、督查复核等方式加强监管。
(五)完善创新团队评价体系。完善创新团队评价办法,对团队实行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对团队负责人的评价,重点关注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行业贡献度、组织协调等方面。尊重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四、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一)落实法人自主权。推动科研事业单位明晰职责定位,建立符合定位类别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实施章程,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对章程明确赋予管理权限的事务,由单位自主决策。加强科研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切实发挥单位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探索科研院所人员聘免和职称评聘自主决策、绩效工资制度改革。
(二)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建立与职责定位相应的评价指标和方式。以5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开展综合评价,每年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加强统筹,建立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年度绩效评价和体制机制创新评价制度,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避免开展多头评价。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制定、财政拨款、项目立项、人才推荐、载体建设和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核定等工作的依据。
(三)优化创新载体评价体系。对科学与工程研究类,重点评价其原始创新能力、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的能力;对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重点评价其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以及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对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重点评价其创新条件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健全评价机制,坚持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避免低水平、交叉和重复建设。探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类创新载体开展评价。
五、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绩效
(一)探索科技计划改革试点。在浙江大学、之江实验室、西湖大学、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杭州研究院和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等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计划改革试点。由试点单位提出一揽子科研项目实施和创新平台建设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预期成果,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予以立项支持,期满组织评价验收。
(二)简化申报材料和流程。省级科技计划申报不再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归并、简化同类型科研项目、载体的申报表,不再要求填报不直接用于评审、管理的信息。精简评审立项、审批审核工作流程,项目申请受理到拟立项公示不超过60个工作日,项目申请验收到组织验收不超过20个工作日,信息变更申请等事项办理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期限办理需对申请方作出说明。
(三)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对创新绩效明显、科研诚信良好的单位,按国家统一部署推行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对改革试点单位,适当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由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团队自主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可制定管理办法,简化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审批报销流程。间接费用使用充分体现项目负责人意见,向青年科技人员和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倾斜。对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的采购可特事特办。
(四)科学管理横向经费使用。科研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使用,委托方未提出要求的,由科研事业单位制定管理办法自行管理。利用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购置耗材及单价在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可由团队自行采购。
(五)下放项目组织实施权限。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和人财物支配权。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主要由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规范管理流程,保障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自主权。
(六)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项目实施结束后2-3年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绩效评价结果和科研诚信情况作为评审立项、评定职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多方合作获得的成果,按相关单位、个人的实际贡献评价绩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领导小组负责“三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举措,完善规章制度,协同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项目评审管理机制,简化评审环节,改进评审方式。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健全诚信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全流程管理,建立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四)强化服务保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优化管理与服务,加强目标管理,强化考核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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