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高层与政务 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9年12月14日 21:59:17 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省直单位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已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2019年6月4日

省直单位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

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工作部署,规范省直单位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单位党组(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权责一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加强监督管理,对违纪党员严肃执行纪律。

  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依规依纪依法,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动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条 省直单位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 在省直单位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中,省直单位党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省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处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应当经集体研究,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

  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案件,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省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对于敏感特殊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报省纪委批准后,可以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派驻纪检监察组移送的案件,形成审理报告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反馈。

  第十条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审理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于因情况特殊需要尽快审结的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与纪检监察工委应当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作进度。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双方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省纪委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正式的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对于纪检监察工委报省纪委研究决定后形成的党纪处分建议,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在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的同时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三条 省直单位党组领导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

  第十四条 省直单位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十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党纪处分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双方意见报省纪委研究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纪检监察工委反馈。

第三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条 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立案审查和审理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案件,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驻在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审理,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党的组织关系在市、县(市、区),干部管理权限在省直主管单位党组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省直主管单位党组讨论决定,并向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对于组织关系所在地纪委首先发现并按程序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组织关系所在地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组织关系所在地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省直主管单位党组通报处理结果。

  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组织关系所在地纪委应当与省直主管单位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第四章 备案审核及案件质量评查

  第十八条 给予省直单位党组管理的处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科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省直单位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

  给予向省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省直单位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省委组织部。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工委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省纪委、省委直属机关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工委在省纪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对省直单位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对省直单位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直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规定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市直、县(市、区)直单位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中县(市、区)直单位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商中共浙江省纪委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4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标签: 责任编辑: 余金叶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相关阅读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