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消息
昨日,杭州市就业局召开了记者座谈会,对市政府最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作了具体解释。据悉,2003年至2005年,市级财政每年至少安排1亿元的资金用于就业和再就业。就业扶持的对象更广除了中央、省文件规定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等对象外,杭州市结合本市事业单位转制刚起步、土地征用多、撤村建居多、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复杂的实际,新增了三类人员:一是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二是建设征地、撤村建居由农村人口转为城市居民并登记失业的人员;三是持有《就业援助证》的其他城镇人员。就业扶持的力度更大除执行中央、省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外,杭州还从实际出发,保留和新推出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如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市、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就业援助补助费,比原先提高了1000元的标准,加大政府引导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激励力度。就业扶持的政策更多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放宽从业范围和条件。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自主选择从业范围和从业方式。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一次性投入有困难的,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到位。
实施税费优惠。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街道(乡镇)复核、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统筹解决经营场地。新办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要首先拿出不低于30%的摊位用于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现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位的招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地方,可集中布局下岗失业人员生产经营用地,也可利用现有的各种产业园区,相对集中地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场地。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特别是小区规划设计时,要落实社区服务业用地,并在建设中做到社区服务设施与商品住宅建设同步实施,为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岗位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鉴证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岗位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鉴证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根据招用人数,3年内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岗位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另外,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部分特定行业和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持有《就业援助证》的人员。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的,作为非正规组织就业公益性劳动岗位,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统一管理,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不同岗位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每人每月200-300元的岗位补贴。将市和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是否按不低于勤杂岗位用人计划总数70%的比例吸纳当地劳动保障机构派送的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列为该单位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其招用勤杂岗位人员的所有费用,财政不再安排,人事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考核督查。对新招用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的各类企业实行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市、区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家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凡招用持有《就业援助证》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鉴证,且发550元以上工资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每年人均2000元或4000元标准给予用工补助。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就业援助证》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领取3000元的就业援助补助费,经费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