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消息
受骗的司机和“公司”签订的无效合同应该立即解除,经营人要停止扣押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侵权行为。经过杭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半个月的调查,早报11月27日曝光的地下出租车公司终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11月27日,早报记者采写了《杭城有家地下出租车公司》的报道,引起杭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的高度重视。经调查,“地下公司”行为人莫某,是无业人员,去年9月开始从事出租车的承包、转包经营,期间,莫某直接向经营业户承包22辆出租车,间接承包车有19辆。
管理部门认定莫某存在三个主要的问题。首先,从莫某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承包合同看,合同明确规定承包方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不得将出租车转包给他人,因此凡是没有征得经营者同意,莫某擅自与驾驶员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合同都是无效的;而且莫某没有出租车的经营许可证,其本人不具备独立经营资格,他以自然人的身份而不是以出租车所属经营户的名义与招聘的司机签订的出租车经营协议,是违反规定的。其次,在莫某的实际经营行为中,无权以个人名义向出租车驾驶员收取保证金、违约金,更无权对司机进行处罚。由于莫某乱收费、乱处罚,造成司机难以经营,被迫离开,莫某即按照30%至100%扣取保证金,并以“办卡”“走关系”为借口收取费用,这是明显的巧立名目乱收费、乱处罚。第三,将承包或转包的出租车交给没有服务资格证的司机驾驶,对司机擅自提出试用期的要求,从客观上造成了司机的无服务资格证营运,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出租车营运秩序。
昨天,管理部门作出了如下处理:涉及当事人莫某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的无效承包合同应该立即解除;责令莫某妥善处理因无效合同的解除而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的经济纠纷;责令其立即停止扣押驾驶员的服务资格证的侵权行为,已经扣押的必须立即返还;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无服务资格证驾驶员扰乱客运出租车正常营运秩序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
新闻链接: ●管理部门提醒出租车司机:
1.要依法取得客运出租车服务资格证。
2.出租车司机要和真正的“车老板”签合同才有效,“二老板”、“三老板”和司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而且只有真正的车老板才有权利收取承包金和经营风险金(保证金)。
●2003年2月1日起,杭州市将实行新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
申请参加《服务资格证》专业培训的,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杭州市区常住户籍(含萧山、余杭);非杭州市区常住户籍的须持有暂住地派出所签证的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明(其中女性还须持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并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准许在杭务工的《在杭就业登记证》;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必须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公安部核发的杭州市区机动车驾驶证,安全驾驶车辆2年以上。无固定职业。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驾驶员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名,经审核同意,到指定的培训单位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管理部门发《结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驾驶员初次申领《服务资格证》的,必须凭借培训合格的《结业证书》和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或协议,到所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或辖区管理所领取《服务资格证》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携带《结业证书》、身份证、驾驶证、暂住证、在杭就业登记证、待业证、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服务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