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在浙江省办省级民营科研机构
www.zjol.com.cn
2002年19月3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记者日前从省科技厅获悉,从现在开始,境内外组织、个人都可以在我省申办省级民营科研机构。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民营科研机构在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与省属科研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据介绍,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的属科研性质的民营机构,可以向省科技厅提出认定申请。当然对申请认定省级民营科研机构的“科技含量”有一定的规定:必须是在自然科学领域内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机构内60%以上的职工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并且一半以上的科技人员须具有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学历,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须在10人以上;机构的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总收入10%以上,人均技术性收入5万元以上。
通过认定获得资格证书的省级民营科研机构,可以申报省属科研院所财政专项事业费中的研究开发和公共服务专项项目,并可以申请建立省级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试验基地等。其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参照省属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
我省对省级民营科研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研究开发的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所有权转让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年技术性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省级民营科研机构还可优先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据悉,省级民营科研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达不到考核要求又整改无效的将取消省级民营科研机构资格。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张冬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