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活着的母亲被儿子宣布“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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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8月3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在一份公证书上明明白白写着于1992年在家中死亡的宁波海曙区包秀莉老太太,昨天流泪痛斥儿子的不孝和公证处当初的不负责任。
包老太太和丈夫王寿法在1953年买进了一间半的平房。30多年前,儿子王明冲结婚时,这间房子由儿子居住,但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签的是夫妻俩以及儿子和两个女儿5个人的名字。1996年,王明冲擅自将这房子出卖。
今年初,包老太听说自己现在住的平房有可能要动迁,想去做房产证,便去拿放在儿子处的土地证。正好在家的孙女把家里有奶奶名字的材料都交给了包老太。包老太回家后,别的村民在帮她挑选材料时,发现其中一张海曙公证处于1996年2月5日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里,竟说包老太太“已于1992年在家中死亡”,气得包老太太生了一场大病。今年8月份,包老太在旁人的指点下,前去和颁发这张《公证书》的海曙公证处交涉时,公证处才得知包老太太还健在,方于9月27日作出撤销这张公证书的决定。昨天,笔者从包老太太处看到了这张(96)甬海证民字第88号的《继承权证明书》,内容里写着:“查王寿法、包秀莉夫妻分别于1970年和1992年在家中死亡(笔者注:实际王寿法应是1979年死亡)。死亡后在本市段塘镇吴家边原61号(原塘西三村),遗有1953年7月夫妻共同买进的平屋壹间半。死者无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女儿王冲花、王春梅均自愿放弃继承权利(笔者注:其实王冲花和王春梅均不知情)。上述死者遗留的平屋壹间半应由死者儿子王明冲继承。特此证明。”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王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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