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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名字改不改 不能由爸妈说了算
www.zjol.com.cn  2003年42月0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钱先生与张女士生育儿子取名钱正,并进行了户籍登记。钱正8岁时,父母离婚,钱正由母亲抚育,她在儿子的学籍登记上把儿子改名为张正。钱先生得知后很是恼火,就把张女士告到了法院。此类因孩子命名引发的争议案件,在法院屡见不鲜。

  父母产生矛盾后,父或母单方将子女的姓名在户籍登记上作了变更,另一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其他的命名纠纷则多属民事案件,处理一般会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权益原则。父母对子女姓名的命名权源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等原因给子女造成的伤害,是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权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所有与这一原则相背的行为均是滥用监护权的行为。父或母在为子女取名或更名时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比如孩子从出生到小学三年级均在使用张方的姓名,郑女士离婚后,擅自把学籍登记为郑正,不仅造成儿子姓名使用上的混乱,而且会造成众人对其儿子姓名的不必要议论,她的改名行为影响了儿子的学习、生活,不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是滥用监护权的表现,法院应当判决恢复为张正。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交易当事人严格遵循的道德准则,也是每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国民法中也称为“善意”原则。依照民法理论,所有与此原则相背的民事行为应当宣布为无效或可撤销。父或母在为儿子取名或更名进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像张女士将儿子的姓名,由钱正改为张正,明显是封建观念在头脑中作祟,不是善意的,应当判决恢复。

  遵循约定原则。从广义上说,父母在没有矛盾时给子女取了一个姓名,是父母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共同期望、共同祝愿,是父母共同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子女没有有关自己的姓名权方面的意志时,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共同维护这种属于双方的共同精神利益,父或母的擅自改名行为是对这种共同利益的侵犯,法院应当判决恢复原先父母约定的有关子女的姓名。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西法 记者朱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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