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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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9月0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3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祝耀祖出席会议。 《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任务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综治机构、有关部门、团体、其他组织的职责,要求各级各部门形成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合力。明确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成绩显著、治安秩序良好、社会安定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责任不落实,工作失职渎职,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突出治安问题的,坚决依法追究责任。明确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问题,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经费办事。
来源: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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