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个判决首次确认:患者也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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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8月0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首次以判决形式终审确认:患者也是消费者。医患纠纷采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判处案例,在温州还是第一次。 2000年8月12日,苍南人李某因出现尿频、尿少等症状到苍南县中医院治疗。手术前,院方没有告知可能出现并发症。手术后,李某病情变化,多脏器功能衰竭,于9月18日死亡。2001年4月,医疗鉴定认为:院方对李某的诊断正确,但治疗过程存在问题。李家人起诉,认为医疗过错导致李某死亡,医院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去年2月,苍南县法院按消法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近9万元。 一审判决后,苍南县中医院认为适用《消法》判决不当,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的消法并没有将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适用该法并无不当。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詹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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