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铁头告赢中国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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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3月0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董希文,1914年6月27日生于浙江绍兴柯桥光华楼。曾就读之江大学土木工程系,苏州美术专科学校,上海美术专科学校,越南河内巴黎美专分校,1939年毕业于国立杭州艺术专科学校本科。先后师从林风眠、颜文良、刘海粟、常书鸿等。1943年任敦煌艺术研究所研究员,三年间临摹敦煌壁画数百幅。1946年,经吴作人、李宗津推荐,应徐悲鸿邀请到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任教。194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任中央美术学院教授、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1957年,在“反右斗争”中被留党察看两年。“文革”中,被打成“反动学术权威”,在北京钢厂劳改,因过度疲劳,胃溃疡穿孔,经首都医院抢救八小时方苏醒过来,在做了胃切除四分之三的大手术后不到半年,又回到劳改农场,数月后诊断为癌症晚期,1973年1月8日病逝。
新中国成立后,董希文还与建筑学家梁思成、雕刻家刘开渠等人一起参加建设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工作,董担任人民英雄纪念碑浮雕起稿组组长,亲自起草了“武昌起义”等画稿。 1月8日,是著名绍兴籍画家董希文逝世30周年纪念日,这位著名油画《开国大典》的作者和人民英雄纪念碑的设计者之一,生前也许想不到,自己的作品有朝一日竟然引发了一场著作权的官司,但若董老先生泉下有知,从这场官司中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之昌明,亦将欣然。 去年12月19日,绍兴籍画家董希文之女董一沙接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国大典》油画著作权案的终审判决通知:驳回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公司和中国革命博物馆的上诉请求,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海广元公司、中国革命博物馆立即停止制作、发行《开国大典》金箔画的侵权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开国大典》金箔画,同时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26万元。
接到这个通知,董一沙非常平静,她说,她从来没有怀疑过这场官司会打输,虽然被告方有中国革命博物馆这样的官方单位,但法庭“给了我一个与其平等对话的场所”。
《开国大典》是父亲沥血之作 “父亲的《开国大典》,因为有其特殊的艺术魅力和历史价值,几十年来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小的积极作用,但是,在这幅画的背后,作为创作者,他所付出的艰辛劳动,他所承受的痛苦,知道的人并不多。我想,一个画家,或一个作家在他为社会奉献才华的同时,他作为公民和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也应该受到尊重和维护。”
作为家中幼女的董一沙,关于父亲的有些创作经历是通过父母或旁人的回忆,但父亲的一切已经深深烙在她的脑海中,影响着她的一生。她动情地告诉记者,父亲先后师从林风眠、颜文良、刘海粟、常书鸿等人,从1943年至1946年,在条件十分艰苦的莫高窟临摹壁画数百幅,那时候父母每天的食物只有一样,就是盐蘸土豆。就是在那段时间,他的两个哥哥出生了。董一沙和他的两个哥哥名字中,于是都带了个具有纪念意义的“沙”字。
董希文的《开国大典》完成于1952年,当时革博委托中央美术学院组织完成一幅巨型油画“开国大典”,美院将这项艰巨的任务交给了时年37岁、在中央美院任教的董希文,亲身经历过开国大典的董希文心中的创作激情尽情流溢,仅用两个多月时间便创作出了这件传世之作。
董一沙告诉记者,当时父亲一开始就在家里创作,因为家里房子太小,后来只好移到姑姑家。但姑姑家的房子进深也就2米多,而画幅有4米长,创作时,连挪个身换个视角看都困难。
就是在这么艰苦的条件下,《开国大典》仍然完美地表现出了中国新生的辉煌,并达到了作者倡导和追求的、按照中国人的传统哲学改造成的“远看惊心动魄,近看奥妙无穷”的艺术境界。整件作品富丽堂皇,构思宏伟,气派非凡。毛泽东看过画后评价说,“是大国,是中国。”“我们的画拿到国际上去,别人是比不过我们的,因为我们有独特的民族形式。”
1954年,此画发表后,仅作为年画发行的印刷品的数量,即已超过100万份,这幅画还曾作为国家邮票和金、银币图案,并广泛用于教科书中,几十年来,魅力经久不衰。
以法律的名义———维护父亲的劳动成果
事实上,董希文一生作品甚丰,除《开国大典》外,还有《春到西藏》、《百万雄师渡大江》、《红军不怕远征难》、《哈萨克牧羊女》、《千年土地翻了身》等一批影响深远的画作,被中国革命博物馆、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中国美术馆收藏。但《开国大典》作为其代表作以及其独特的历史、纪念意义,在后人眼里,无疑成为董希文的代表作,正因为有了这份割舍不下的情感,所以当董一沙及其亲人们得知上海广元公司与革博的侵权行为时,其愤怒之情亦在情理之中。
1999年,新中国五十华诞之际,《开国大典》再次受到众多收藏者及商家的关注。一时间,大街上充斥着形形色色的《开国大典》仿品,这些从金箔画到印刷品,从乱七八糟的蝇利片瓦到大规模发行的各色纪念品,从制作低劣的盗版到煞有介事的“正规专卖”,不同程度地改变、损害着原作的艺术原貌和真正的艺术价值,严重伤害了董希文家属的感情,同时还向他们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作为画家董希文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他们是否还对《开国大典》拥有著作权。
令这件事情火上浇油的当属广元与革博联合具名,并在多家媒体及公共场合散发的一份“授权声明”,“授权声明”俨然以《开国大典》的著作权拥有者的身份自居,声明中称,油画《开国大典》现存中国革命博物馆,“版权归属中国革命博物馆”,“中国革命博物馆将《开国大典》版权授权给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制作‘缩版彩金(24K)工艺制作金箔画’”,并称,“该公司也是中国革命博物馆惟一授权制作金箔画的制造商,社会上出现类同图案的金箔画均属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是可忍,孰不可忍?董一沙开始了漫长的交涉过程,但对方总是以《开国大典》著作权人不明确为主要理由,为自己解脱,而董一沙向多位中国知识产权界的权威法律专家的咨询中却一致被告知,董希文家属毫无疑义地拥有董希文作品的著作权。在两年的交涉仍未有任何进展的情况下,董一沙拿起了法律武器,2001年11月下旬,董一沙正式起诉“上海广元”和南京金麒麟贴金工艺品厂(另一家制作《开国大典》仿制品的企业),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即使到那时,鉴于两年间革博一直声称其并没有授权给上海方面,所谓“授权”只是上海广元的误会,她仍没有把革博作为被告。
董一沙告诉记者:“我只是想寻找一个能够平等对话的场所,把这件事好好说清楚。”这位带有江南水乡血统的女子还带了点“杭铁头”的刚气(董一沙落户杭州已数十年)。在此后,此案的另一被告南京金麒麟贴金工艺品厂因为对它行为作了道歉,董一沙又了解到它是一家福利企业,于是放弃了对南京该厂经济赔偿的追究。
一边倒的庭审———一堂知识产权普法课
2002年3月6日和4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两次庭审,由于第一次开庭中革博是否将“著作权”授权给上海广元成为焦点,无可避免,原告在法庭上当庭表示将革博追加为被告。
原告代理人称:油画《开国大典》首次发表于《人民日报》1953年9月27日第一版,上署“董希文绘”。1953年的《新观察》杂志第21期上,发表了董希文所著文章《油画开国大典的创作经验》,并同时发表了油画《开国大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著作权人。另外,原告律师还带到法庭两份证据,并当庭出示。一份是一张1953年版的此画印刷品的原件,画上清楚地标明作者为董希文。另一份是上世纪50年代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北京)出版的一本画集,内中收有油画《开国大典》,上署董希文作。
对此,上海广元一方面承认油画《开国大典》是董希文独立创作的,并承认以油画《开国大典》为原型出版、发行金箔画《开国大典》并未取得董希文的著作权继承人的许可;另一方面却又说对方没举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直接证明。
针对此点,原告方当即出示一份证据,是革博当年作为收藏单位拟定了一份协议,请有作品在馆内收藏的作者签字,原告1993年12月25日作为“馆藏美术作品作者”的权利继承人与“革博”签字,明确了“革博”有陈列和收藏作者作品的权利,但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据有关法律专家介绍,一幅美术作品原件,通常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种是物权,体现为该作品原件归属于谁;一种是著作权(“版权”),一般体现为谁对该作品享有以复制、出版、发行等方式使用的权利。前一种权利拥有的是一件有形的画作,后一种权利拥有的是一种看起来似乎无形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作品原件转移了,并不意味着因创作而产生的著作权也一并转移。拥有某幅画的人只拥有这幅画的物权,不意味着他当然地同时就拥有对这幅画进行复制、出版、发行的著作权,著作权仍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出版、发行某幅画,就构成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侵犯。
这一场官司的结果几乎没有任何悬念,惟一值得解说一番的就是作为国家级博物馆的革博对于这场官司的态度和看法,但记者日前拨通革博的电话后,其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非常客气地以全馆在忙于一场大型展览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尘埃虽落定,但深思却还在有关各方中继续。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通讯员祝晓风 记者方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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