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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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6月1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记者日前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农业环资委和省环保局联合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我国首部核辐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已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规定,核电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核电厂的辐射环境保护应当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新建核电企业在申请建设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前,应当在拟建所在地公布建造意向,接受公众的咨询;公众有权知晓核电厂对辐射环境的影响情况;核电厂在排放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标准;同时,该条例对核电厂在处置、运输放射性物质等事项根据国家的要求做了具体规定。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毛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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