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了汽车,饭店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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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6月1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旅客在饭店住宿期间,汽车被盗,饭店该不该负责任?昨天,为此打起了官司的当事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杭州西湖区法院审理后未就此案当庭作出判决。 去年9月26日,舟山市定海区某局的3名工作人员乘坐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到杭州出差,当晚住进了莫干山路上的天鸿饭店,并将车辆停进饭店专用停车场。第二天,他们仍住在这家饭店,轿车照旧停放在饭店。9月28日早上,3人却发现自己的汽车已不见踪影。事发后,失主与天鸿饭店就车辆失窃索赔事宜进行交涉,但没有结果。随后,投诉到杭州消协,仍无法协商解决。失主只得向西湖区法院起诉,要求天鸿饭店赔偿汽车失窃损失12.3万余元,其他损失4700余元。 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首先,车子是否是在停放于饭店停车场期间被盗?饭店方认为,对方车子在停车场内被盗缺少证据证明。对此,车辆失主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证明车子确实是停放在饭店停车场内。 其次,饭店是否对住店旅客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饭店方认为,自己向旅客提供的只是车辆免费停泊服务,从未承诺对停入的车辆进行保管。而且对方没办理任何车辆停放手续和保管手续,只构成场地使用权的免费使用问题。同时饭店还认为,旅客签名登记单上明示要求住店客人如有贵重物品应通知酒店保管,但对方未提出保管要求,故双方未形成车辆保管关系。而车辆失主则认为,旅客一经登记入住饭店,即与饭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一合同关系中,饭店除应履行与其星级收费标准相应的房内设施及服务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保护住宿客人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 昨天,法庭对案件进行了调解,但未成功。西湖区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黄西法 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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