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凤英究竟被打掉几颗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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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0月2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打人事件
一次邻里纠纷,一场打架事件,因被告的特殊身份,杭州市作协主席李杭育昨天在西湖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站了两个半小时,同时引来近十家媒体的近距离关注。半年前无法翻身、仅靠流质进食的宋凤英,昨天坐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席上。但在庭上,对她左第四根肋骨的骨折,李杭育否认自己踢过她,而此案的另一个关键人物俞敏华并未出庭。庭审尾声阶段,由于控辩双方对受害人宋凤英的牙伤是否需要请法医重新鉴定等方面意见不一,法庭宣布休庭合议,并最终决定择日再开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4个焦点问题展开唇枪舌剑。

刑事被告席上的李杭育。
焦点1 李杭育为何出拳?
公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2002年7月9日晚20时30分许, 被害人宋凤英驾驶一辆红色别克轿车接丈夫王某回到德加公寓时,因俞敏华(另行处理)停靠在该公寓通道非停车区域的一辆富康轿车,致其无法停车入库,而向保安投诉,被告人李杭育因对宋凤英语言不满,与之发生争执,继而用拳击打宋的面部。
被告李杭育:我和宋不是语言不和,而是我看到宋在斥责保安。事发前,双方都有谩骂,致使事态激烈,我和她也都有身体接触;我看见宋冲过来,那时我左手提着电脑包,比较紧张,右手就下意识地甩了一下,凑巧打了她的牙,我拳头是捏紧的,自己反应过重。后来别人把我拖开了。我不是故意的,而是过失。我的手背也流血了。
受害人宋凤英:当时(李杭育)就打了我嘴巴,我马上感觉牙齿脱落,其中一颗牙就挂着牙肉上,血喷了出来。
证人保安一:李和宋吵了起来,李骂“你这个疯婆儿”,宋也骂“你个卖×儿子”;李推了宋,宋也推了李;李一拳打在宋脸上。
证人保安二:李杭育骂“疯婆儿”,宋也骂了一句,他们两人面对面指责,李伸出拳头打在宋嘴巴上面。
证人德加物业公司驾驶员:不知道为什么李杭育忽然上去打落女业主(宋凤英)的牙齿。
证人俞敏华(昨未出庭,由公诉人宣读其笔录):(李)推了宋一把……右手打了宋嘴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林宇(问被告):你的车停在那里,是否属于违章?(李杭育:不知道)你怎么参加到谩骂中来的?(李:因为宋当时说话太横了,说要撞俞敏华的车,我就说你撞撞看。)你为何要打宋凤英?(李:她朝我扑过来,我挡了一下)。
辩护律师:被告已经说了,因为宋朝他扑过来,他很紧张,是一种本能反应;李杭育是在双方互相推推搡搡的时候才出的手。 焦点2 之后李杭育有没再动手?
公诉人:(李杭育)将宋打倒在地,接着,李上前用脚踢中宋的左肋部。
李杭育:我打了宋凤英牙以后就被拉开了。后来看到宋又扑过来,我又挥了一拳,但没有打到她;后来我们再没有任何身体接触,也没有踢过她。
宋凤英:李杭育第二拳将我打倒在地,之后又在我左腋下踢了重重一脚。
证人宋凤英的丈夫王毅刚:(李)又打了一拳,把她打倒在地,这时我打了110报警,我看到李杭育在双手被拖开的情况下,一只脚还在我老婆身上。
证人保安二:(李)伸手推了一把,又上去踢了一脚。我没看见李踢到宋,但我肯定那一脚踢到了宋凤英,因为当时他们距离很近,李只要踢出去,就肯定踢到了。
辩护律师:保安的证词前后矛盾,有些符合事实,有些不符;李杭育到底有没有踢到人,保安也不能肯定;虽然后来俞敏华说她承认踢人只是为了帮李杭育分担责任,但这并不等于这一脚就是李杭育踢的。
焦点3 俞敏华踢人了没有?
公诉人:俞敏华在案发当天即2002年7月9日当晚的第一份证言中否认自己有伤害宋凤英的行为,她说她没殴打宋,其他人也没有;到8月22日,她承认有踢的动作,但“不清楚有没踢到”;9月25日,她再次认为自己没有踢;11月,她说是在宋凤英踢她后本能地回了一脚,而且是在被保安拦阻的情况下踢的,不知道是否踢到,她说这样做可能能为李杭育分担一些;原以为骨折不构成轻伤,但后来知道构成轻伤了,就说了实话,“我并未对她构成轻伤”。
李杭育:俞敏华踢了宋凤英一脚,但具体部位我没看见;事后,俞敏华自己告诉我,说她踢过宋凤英一脚。
宋凤英:后来几脚是俞敏华踢过来的,具体数量在当时的环境下我不可能统计,但至少有两脚以上。
证人保安一:俞敏华踢了宋好几脚,其中有几脚踢在我腿上;我肯定她踢中了宋。
证人保安二:那个女的(俞敏华)踢了两三脚。
焦点4 法医鉴定需要重做?
辩护律师:法医认定宋凤英的伤是轻伤,这份鉴定报告是在他(她)认定宋的两颗牙齿被损的情况下作出的。按规定,断两颗牙才算是轻伤,断一颗不算,因此究竟宋凤英是断了一颗牙还是两颗牙,关系到她的伤究竟属不属于轻伤,也关系被告李杭育有没有罪。我看了法医鉴定报告,是对2002年7月17日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宋凤英当时就诊的医院)门诊的病史摘录,这份病历上说“上前牙P1跟腱三分之一折断”,这说明只有一颗牙齿折断。我们也从来没有看到过第二颗牙齿折断的记录或是片子。我认为法医在事实引用方面发生了错误,为尊重客观事实,我要求对此重新进行法医鉴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律师:去年7月17日上午,宋凤英反映一颗牙痛,就去门诊做了检查;下午在病房的时候,检查出来第二颗牙坏死,必须拔除,因此就登记在了住院病历上。我们当时将门诊与住院两份病历一起提交给法医的。但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向被告和辩护人提供这些证明。
公诉人:案件从起诉到开庭,辩护人一直没有向我们提出他对法医鉴定有异议;辩护人提出他咨询过一个牙科专家,后者对法医鉴定提出异议,但这个牙医跟本案没有关系,他的说法不妥当、不合适,也没有依据。因此,我们认为没有必要重新鉴定。
■专家看法:制怒,是高贵与自尊
名人应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公众又应如何看待生活中的名人?为此,记者曾专门采访了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张敏杰教授。
多次留洋授课的张敏杰表示,他对于李打人一事表示遗憾,而这也是他所注意到的发生在杭州的第二桩“斯文人动手案”。但他希望大家回过头来看这类事件的时候,能尽量“对事不对人”。
“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君子动口不动手”———张所长用这两句古训讲述了他对“君子”的理解。他认为,所谓名人、所谓君子,一定要有道德操守,尽管君子也是人,也有喜怒哀乐,但中国几千年来对君子言行规范的要求,使得公众对君子期待是根深蒂固的;君子一旦跨越雷池,就会使公众感到失望。
“这是个正在转型的社会,人们有各种浮躁的心理与行为。”张敏杰指出,如何恪守操行,就要看自己的修炼了。这些年有关名人动手打人事件屡有发生,为什么?只能说明他们虽然在某些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人格却出现了偏差。一方面,一个具备健康人格的人在遭受委屈时应懂得忍耐,并以一种理性的形式宣泄愤怒;另一方面,在冲突面前,也应保持自尊,冷静地从对方立场思考问题,多替他人想想,这样,反而显出君子的高贵与尊严。
■新闻闪回
2002年7月9日晚8时30分,杭州市作协主席李杭育等与宋凤英在杭州德加公寓因停车一事发生纠纷。混乱中,宋遭殴打,当晚医院出具的验伤报告显示:其右下唇挫裂伤,牙龈裂伤;胸部软组织挫伤;左第四肋骨骨折。随后,德加社区网站,就“作家打人”一事展开热烈讨论。
2002年7月19日,《浙江工人日报》以《斯文竟这样扫地》为标题,报道了“杭州市作协主席挥拳打伤妇女”一事。
2002年7月23日,《今日早报》点名披露知名作家李杭育打人事件。
2002年7月24日《今日早报》3版,李杭育首次就打人事件接受采访,他说“打了人,我很后悔”。随后几天,早报就此展开连续报道。
2002年8月19日,宋凤英向警方递交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
2002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公安机关对李杭育、俞敏华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003年1月15日,原定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李杭育涉嫌故意殴打伤害宋凤英一案”因故延期。
2003年1月23日,李杭育涉嫌故意殴打伤害宋凤英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实习生吴乐乐 记者傅静之/文 吴新燕/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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