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给民营科研机构“开小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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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5月2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社杭州1月27日电 浙江省将允许境内外组织、个人申请设立省级民营科研机构,经浙江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民营科研机构可以在科技项目申报、科技人员职称评审等方面获得与省属科研机构同等的待遇。同时,这些民营科研机构还可以享受专利申请补助、减免税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记者日前从浙江省科技厅了解到,这个省鼓励企业、高校以多种形式创办省级民营科研机构;鼓励政府部门所属科研机构通过股份制改造、转制为省级民营科研机构;鼓励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领办、创办省级民营科研机构;鼓励境内外组织(包括民间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创办省级民营科研机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机构登记证书的属科研性质的民营机构,可向浙江省科技厅提出省级民营科研机构的认定申请。 浙江省对省级民营科研机构的认定条件作出规定,并明确,通过认定的省级民营科研机构,可申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和省属科研院所财政专项事业费中的研究开发和公共服务专项项目,在参与浙江省科技项目投标、申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科技人员职称、申报国际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参加政府组织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方面,与其它主体享受同等的待遇。 浙江省同时鼓励省级民营科研机构申请国内外专利,科技主管部门或专利主管部门可予以一定的专利申请费补助;鼓励技术入股,鼓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持大股,投资方约定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入股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 浙江省还对省级民营科研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研究开发的软件,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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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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